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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立法势在必行

  最近,“河北农民锯腿自救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该事件折射出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缺失。再联想到近年来相继发生的“诈骗救妻案”、“钢肾自救事件”、“盗窃救女案”以及前不久刚刚发生的“抢劫救女案”等众多因病致贫或致犯罪的事件,我国因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缺位而引发的悲剧,正在越来越多刺激着我们的眼球。在这些事件中,由于社会力量的介入,当事人所面临的困局最终都获得了相对比较完满的解决。但笔者以为,对于众多因病致贫或有病不能医而急需要救助的社会群体来说,社会救助这种不确定的方式显然不是也不应成为其最值得倚赖的救命稻草,政府的关心与救护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要谋求政府的关心和救助,在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对基本医疗服务保障进行立法,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从法理上来说,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立法之所以必要,首先源自于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和每个人生存与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在此意义上,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是重大民生问题,而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则是确保并进而提高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内在需要。为此,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这无疑是我们党对基本医疗服务保障重要性与迫切性的准确判断。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当务之急是要突出和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方面的责任。

  由于立法的缺位,我国各级政府并没有被明确赋予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方面的义务,而在政府没有法定义务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下,我国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方面就必然会显得捉襟见肘,因病致贫、无钱救命的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在此背景下,加强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立法,在立法中明确政府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最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义务与救助特困群体生命健康时的责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使更多的人不致因为没有钱而得不到救治或因为无钱治病而被迫铤而走险,无疑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显性问题。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立法之所以迫在眉睫,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必然要求。当今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社会。而依据权利本位的权利推定规则:对于个人而言,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其有权利去做的;而对于政府及其部门来说,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则是其依法不能够去做的。这显然意味着,在我国没有对基本医疗服务进行明确立法从而授权各级政府部门对有病不能医的群众进行救助的情况下,政府是没有权利--无论其有多想--动用纳税人的钱对有病的困难群众加以救助的。就此而言,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不仅是赋予各级政府对患病的困难群众进行救助之法定义务,以免其有病不能医的尴尬,也是保障政府依法享有对患病的困难群众进行救助之权利,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的现实选择。

  当前,我国在推进和改善民生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医疗服务保障尤其是基本医疗服务保障这样一个重要民生领域,我国的立法步伐却还相对滞后,对患病困难群体的及时救助还相对较弱。基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加快推进在基本医疗服务保障领域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一部《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权切实得到立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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