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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自然界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必须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日益明确。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取向引导下,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相继建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人与自然关系得到极大改善。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评价标准。生态文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出“生态兴则文明兴”“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一系列重要论述,既彰显了我们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智慧和坚定决心,也深刻阐释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意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评价标准。我们要坚持好运用好这一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着力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环境标准、环保国际条约等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现实中还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制度执行和落实上狠下功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强化生态文明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生态文明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成果更好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考核问责,牢固树立制度的权威,让完善的制度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

  (作者为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常务副校(院)长、宁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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