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必须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日益明确。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取向引导下,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生态文明制度相继建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人与自然关系得到极大改善。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评价标准。生态文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出“生态兴则文明兴”“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一系列重要论述,既彰显了我们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智慧和坚定决心,也深刻阐释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意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评价标准。我们要坚持好运用好这一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着力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环境标准、环保国际条约等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现实中还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制度执行和落实上狠下功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强化生态文明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生态文明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成果更好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考核问责,牢固树立制度的权威,让完善的制度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
(作者为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常务副校(院)长、宁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