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微博贴出一份2011年北京市部分重点小学“幼升小”的择校费清单。清单显示,北京市景山学校择校费高居榜首,高达25万元;紧随其后的北大附小18万元、实验二小17万元。据记者了解,该择校费是北京教委统一要求的数额(最高3万元)以及人情关系费、中介费等的总和。不少网友有感而发:“这真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啊。”(1月19日《广州日报》)
据说,义务教育阶段名校收取“赞助费”是“合法”的,因为是“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的。此处神秘的“有关部门”,估计不是教育主管部门就是物价主管部门,更可能是两者的“合谋”。以我等草民之见,义务教育阶段适用的最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笔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搜索不着“赞助费”的词语,遑论“赞助费”条款。无论是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择校费”规定,还是物价主管部门的“择校费”批准,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因此北京市“择校费”“合法”之论,实无法律根据。
报道中披露,北京市小学和初中择校费的“法定”标准约为3万元,但因人而异,被要求缴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大有人在。家长要将择校费存到区教委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教育基金会账户上,但无任何正式单据和凭条。区教委一般按70%~80%的比例返还给学校,要求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正因为如此,名校收费的动机十分强烈。请问,还有择校费20~30%的比例被截留在教委,将派何用处?是否有一本账可以公开给大众,公开给家长?择校费用于“教师待遇”,是否可以公开账目?
另外,收不着“择校费”的学校,“教师待遇”如何改善?如此制造的这种不公平,是否让其他教师心理失衡?更为重要的是,25万元之巨的打包“择校费”,有几个家庭可以承受?这种制造“拼爹”的“阳谋”,把一些家庭的孩子排除在重点学校门外,是否直接制造了教育不公平?而教育公平是社会最基本、最起码、最影响未来的公平。用“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来诱惑家长,实际上“择校费”就让大多数孩子,不得不“输在起跑线上”!
“择校费”,是“重点”学校和公权力的“私生子”。其恶劣的结果是,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家长,为自己孩子的义务教育付出了极其昂贵的代价。换言之,教育的“重点”怪胎,掠夺了更多的公众财富。无“重点”,不“择校”。不要责怪家长们非理性择校,应请教育管理部门摒除配置“重点”学校的做派。江苏常州在这方面有了很好的尝试。原来的重点小学,联合周围小学组成集团性编制,然后教师在集团内的小学之间轮换上岗,骨干老师相对均匀地分配在集团内各所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