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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新时代兜底民生保障体系

  如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思路,政府尽责,坚守底线,加强基层薄弱环节,切实兜底、兜牢、兜好民生底线,有效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是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所谓兜底民生保障,是指由政府为困难群众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免除生存之虞。兜底民生保障是民生保障的底线和优先发展层次,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和重点任务。兜底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应以社会救助制度为主体,以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为基本原则,保障人民群众最低层次的基本生活需求。

  打造分层次、分类别的梯度救助模式。统筹使用政府资源,以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抓手,以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急难等为主要内容,根据群众的困难类型有针对性地提供类别化、个性化救助。基本生活救助重点保障低保、特困人员等收入偏低、经济状况困难的家庭。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要覆盖到包括低保、特困等在内的经济困难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要覆盖到所有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陷入生活困难的家庭,先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再纳入相应救助项目。确保任何一个家庭或公民在遇到各种困难、生活难以为继时,都能通过社会救助得到兜底保障。同时,各地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保持适度的兜底民生保障覆盖面。

  制定多层次的困难群众认定标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办法,以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为基础,逐步建立与当地居民消费支出水平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以省为单位分区域制定相对统一的低保标准,促进区域统筹、城乡统筹。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按照不低于1.5倍或2倍的原则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相应建立低保、低收入等困难群众家庭财产状况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现困难群众认定标准城乡统一。

  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救助需求综合评估机制。科学设计困难家庭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状况和救助需求,以此为基础制定综合救助方案,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救助措施,确保精准救助、精准施策。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困难人群为基础,整合贫困残疾人、贫困老年人、困难职工、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数据,建立困难家庭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慈善组织开放,方便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救助和帮扶。加强对困难群众基础信息的分析研究,为科学制定社会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完善部门协同的综合救助服务。健全完善政府领导牵头、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统筹各部门救助服务资源,实现民政一门受理、部门协同办理、资源统筹、信息互通共享的综合救助格局。

  健全与兜底民生保障相关的政策措施。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发展面向贫困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孤儿、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福利服务,全面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困境儿童保障,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进一步改善兜底民生保障设施条件。

  加强兜底民生保障政策落实。一是推进法治化进程。目前,兜底民生保障的主要法规依据是201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可在综合评估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社会救助法》立法程序。二是加大财政投入。民生保障投入不足特别是兜底民生保障投入不足是导致民生建设短板的重要原因。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特别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始终放在公共财政保障的优先位置,确保在各级财政支出中的占比只增不减。三是强化服务保障。加快发展非物质类民生保障服务,使困难群众避免社会排斥,更好融入社会,并愿意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命运、勤劳致富。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快构建民生服务标准体系;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形成更加科学的民生保障服务供给体系。四是加强基层基础。建立统一的困难群众识别机制,提升基层民生保障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基层民生保障能力薄弱问题。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制度。推动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民生保障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办,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作者系中央党校中青一班学员、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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