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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从税收中让点高温费

  经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的千呼万唤,4年未作调整、原本就很不“厚道”的上海市企业高温费终于作了上调。(详见今日早报A4版)

  先重温一下旧标准之要义:那是2007年7月在国家四部委敦促下由本市总工会等多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其标准解读是,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天10元。

  昨天公布的新标准之要义是:津贴标准由原先的按日发放改为按每月200元发放,以每月平均工作日22天计算,虽说发放标准每天不足10元,但室外作业35℃以上和室内作业33℃以上的限定条件被取消,且发放时间从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计4个月。

  拿新标准对比旧标准,发放标准应该说明显提高。举例算之,以去年气象记录,上海35℃以上高温天数正好30天,每天发放10元,若企业不加克扣,劳动者实得高温费300元。按新标准计算,不论上海今年35℃以上高温天气有多少天,每月200元按4个月计算,劳动者可实得高温费800元。

  由是,新标准较多顾及了高温下劳动者的甘苦,又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是值得称赞的。

  但是,无论高温发放标准之新旧,它仍是政府的部门文件,各类企业可按标准执行或“参照执行”,也可打折执行或拒不执行。碰到后三类情况,劳动执法部门及市、区和街镇共三级总工会,若替辖地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工作责任心较强,可以对无良企业加以教育引导,敦促其执行政府文件。但假如其我行我素,有关部门也无可奈何。因为在讲究行政法制的时代——对不起,政府部门文件不再具有针对企业的强制约束力……

  所以说这些年,甭管高温发放标准之新与旧,许多企业压根就没有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费。而且随着“学坏样”的企业越来越多,有的企业效益不差,也借故克扣或干脆拒发高温费。

  高温发放困境的本质,是有关部门始终将其定义为劳动者的“福利”而非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保护权利。有鉴于此,发放高温费的现实依据,迄今仍因循今年已满51周岁的全国性《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舆论长期呼吁为高温费立法,囿于当下实际国情,这显然属于“远水难救近火”。针对沪上诸多微利中小企业每年要为每位员工发放800元高温费之实际负担抑或现实困难,怎么办——是否有其他办法可变通?当然有办法,关键就看政府肯不肯对这类企业做点针对性让利?

  具体让利可以多种多样,不拘形式。譬如,不妨由市、区、乡镇财政,针对辖区内不同类型的微利中小企业,按实际用工数量,以每人800元标准,逐个返还部分税收,专款专用于员工高温发放。如果全额补贴做不到,也可针对不同企业采取按比例补贴的办法减轻企业压力。若能如此操作,政府仅以九牛一毛之微薄让利,一来赢取善治良政之口碑,二来又为自身增添了高温费监督的底气,放开了监管之手脚……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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