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在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必要性有哪些?《意见》的积极意义何在?有哪些因素制约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如何理解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清华大学公管学院养老金工作室副主任刘广君,以期释疑。
中国经济时报:为什么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刘广君:本世纪我国人口老龄化将不可逆转,“未富先老、未备先老”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养老实践上看,建设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有效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必然选择。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构建选择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储蓄计划(主要是商业养老)的“三支柱”模式,但现实情况不乐观:一是养老金总量不足。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数据,我国个人养老金占家庭财富净值构成的比重只有1.5%,远低于美国的24.6%和英国的37.9%。
二是三个支柱积累的资产结构失衡。2015年,在养老金总资产中,第一支柱占69.3%,第二支柱占16.5%,第三支柱为14.2%,第一支柱独大。
三是养老金收入的结构失衡。2015年,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第一支柱占比高达96.55%,而第二、三支柱提供的收入仅占0.60%和2.85%。
四是总替代率不足。按一般经验,一个人退休前后养老收入替代率(退休后与退休前收入的比值)要达到80%左右,生活质量不会锐减。但2015年数据显示,我国养老金总替代率只有44.08%,其中第一支柱养老金的替代率为42.56%,而第二、三支柱的替代率分别仅为0.26%和1.26%,相去甚远。第二、三支柱弱化是主要原因。因此有效增强商业保险的作用迫在眉睫。
中国经济时报:如果普通大众拥有了基本养老保险,还需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吗?
刘广君:二者互为补充,前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强调人人享有;后者适用于个性化需要,提高品质生活。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商业养老保险有其自身优势。
参与机制灵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参加的强制性、制度模式的单一性(统账结合)和领取的制约性(缴费15年,达到退休年龄),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主决策,多样化的养老保险产品选择,不依赖于企业缴费,参与门槛低,覆盖面弹性强,具有开放性和普遍性。
商业养老保险具有责任分担性、体现激励性、运行管理的有效性、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创新性和适用性等特征。其中,商业保险可以开发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鼓励发展面向创新创业就业群体市场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等多样化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同时还可以利用其保险基金长期稳定性参与满足银色经济需要的健康服务领域,如泰康保险集团结合金融保险产品深耕大健康产业链,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建立医养结合的高品质养老社区,更好地适应目标人群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制约:突破观念与制度约束
中国经济时报:《意见》的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又存在哪些因素制约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刘广君:其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高度。这部文件的出台,首次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置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其实这一点,在中央之前下发的若干文件均有所体现。第二是强度。在文件的指导思想中明确,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说明在国家养老体系整体布局中,其地位明显增强。第三是深度。文件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新定位、新目标、新重点、新要求、新政策,是新时期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执行性。
而制约商业保险发展的因素则表现在多方面。一方面有消费者个人的因素,比如囿于“养儿防老”“个人储蓄养老”等中国传统养老观念,还有人认为加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就可以了,也有因个别负面情况对保险产品产生的排斥感。但随着消费者的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加强,对健康和品质生活有了更多的追求,而且保险机构专业性、自律性增强,保险产品可以满足养老、医疗、康复护理、意外等一揽子服务需求,2016年保险密度较上一年提高27%就是有效需求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有之前政府宣传力度不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对商业保险的监管能力和力度不足等,但随着相关文件的陆续出台,改革和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已有所改善。
从保险机构自身的因素进行分析来看,一是保险险种传统,存在同业的复制性、同质化现象;二是保险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小部分人员专业性不强,特别是唯利是图,误导销售,透支了消费者对保险机构的信任并影响到全行业;三是售前宣传推介影响力度小,产品说明不清晰,售后解决问题拖延、推辞,混乱经营缺乏规范化管制,索赔较为困难;保险业务手续繁琐复杂,保险合同冗长复杂,消费者很难读懂保单信息;四是弱化保险的保障功能,过分强调产品的收益增值性来诱导消费者,一旦个别产品不能兑现较高的目标收益,投保人反应会非常强烈,损害的也是全行业。
因此,《意见》确立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新目标,即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这些内容是商业保险全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和行动指南。
及时:个税递延商业养老险试点时机成熟
中国经济时报:《意见》中提到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您怎么看?
刘广君:基于老龄化状况和养老金不足等因素,这个政策的出台是雪中送炭,顺理成章。目前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一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个人收入的增长,培养了经济基础和购买能力;二是有前期延税型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的出台,政府税延机制及配套措施已取得相关经验和积累;三是保险机构期盼已久,万事俱备、蓄势待发。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购买这种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不是不缴税,政府征税是在养老金领取阶段,购买缴费在一定标准内可税前列支,这样的设计有一定的激励性。因为工作期间个人收入比较高,而且目前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税制,不同的缴费基数适用不同的税率,可以利用这一政策合理避税。比如某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是9300元,适用25%的税率,需要缴税1320元。假设因享受这一政策可以购买400元的商业保险并进行了纳税抵扣,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了8900元,适用税率就变成了20%,缴税1225元,其结果是即买了一份月费400元的商业养老保险,又少缴了9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政策还有一个好处,由于退休时收入较低,税率也大不相同,年金制分摊领取还会有税优政策,可以有效降低纳税负担。
由于目前我国个人缴税不是申报制,而是单位代扣代缴,因此购买这一险种需要通过单位执行,个人消费的随机性和选择的灵活性不充分。还有就是必须用纳税收入购买才能享受到该政策,非纳税收入购买无法适用。需要未来以满足需求为导向去完善和解决。另外税收优惠的幅度也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