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在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改革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成效十分显著。市场化打破平均主义,其过程本身就会内生出经济不平等,即分配差距扩大。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改革未能同步展开,社会的不平等,即社会成员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制度安排而使其基本权利不平等,则会使经济不平等进一步放大,使贫富差距变得更大。
我国的社会不平等最突出地表现在城乡分治造成的“社会二元结构”。城乡分治把13亿人口变成了不平等的两大社会群体,在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呈现不平等待遇。不同的身份,使城乡居民参与市场竞争在起点上就变得不平等,在人力资本积累、就业状态、创业环境等方面一开始就有很大的差距。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主要靠劳动收入,但农民的劳动收入取决于“就业状态”(就业能力、就业平等性以及就业机会的组合)。农民自由流动改善了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就业状态,但造成就业起点不公平和机会不均等深层影响并未由此改变。
农村的教育与卫生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健康没有保障,就业能力低,大多数农村劳动力仅能从事简单劳动,创造的附加价值低,其收入增长自然缓慢。
在城市长期就业的农民工大多数没有“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处于流动状态的这部分农村劳动力尽管已经融入到城市经济之中,但没有得到平等的权利,其所实际承受的风险远远大于非农劳动力,在市场竞争和社会竞争中日益边缘化。这种差距在社会不平等条件下会随着国民经济循环而不断地再现出来。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8:1,1990年是2.2:1,2000年达到2.79:1,2008年这个比例扩大到3.32:1,2010年这一比例有所缩小,大约为3.23:1。
城乡差距所反映的群体性收入差距扩大,根源在于社会不平等。群体性差距与歧视性体制有关,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实行不同的制度安排,给予了不同的待遇,实质上也就是赋予不同社会群体不平等的权利,让其承担不同的风险。社会不平等,反过来加剧经济不平等,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收入分配差距就会快速扩大。从表面现象来看,收入差距体现为一种经济差距,即经济的不平等,但群体性收入差距实质上是经济不平等与社会不平等两者叠加的结果,已经失去了纯粹的经济性质。
而个体性收入差距与群体性收入差距有质的不同,它是在社会平等条件下,因个人禀赋、努力程度等造成的差距。这种经济不平等,在市场竞争领域恰恰是要认可的,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平均主义的惰性,激发经济活力。
不难发现,城乡分治下的群体性差距扩大是造成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推动力。城乡之间的社会不平等,使全国的经济不平等变得更加严重,贫富差距也不断扩大。
如果城乡分治在过去工业化的特定时期有其历史的合理性,那么,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城乡分治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乡村是集体所有制,而城市是全民所有制。尽管二者各自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各自形成了不同的产权组织结构,但两种所有制区别对待的体制和政策从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延续到现在,并在社会层面固化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待遇。
当前,在城市居民当中,也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不同身份导致不同的工资待遇和退休待遇。社会身份和社会待遇固化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解决经济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和矛盾。因此,社会改革时不我待,势在必行。(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