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再分配制度
1、美国的再分配制度
美国的再分配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杠杆机制对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进行调节;二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弱势群体的生活。
美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为主,加上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制度,各种税种协调配合发挥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赠与税)实行累进税率,收入(或财产)越高,税率就越高,收入差距调节的力度就越大。美国采用的所得税税率主要由联邦税与州税两部分组成,所得税制度都是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其边际税率增加的累进所得税。最穷的家庭不支付联邦所得税,中等收入家庭的税收占应纳税收入的15%,富裕家庭的税收占应纳税收入的28%-33%。个人所得税现行的边际税率从10%到35%共6档,曾经高达50%,遗产税的边际税率曾经高达70%;消费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实行比例税率,调节效果尽管不如前两者明显,但也同样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障税是对某一限额内的雇员年工资总额课征,税率为12.4%,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2006年最高应税收入额是94200美元。
在税收征收、管理上美国建立完整系统的税务稽查制度。美国人一出生就可获得一个社会保险号,其一生所有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信息都与他的社会保险号相联系。就业者工资由其工作单位直接存入其本人的开户行,银行账号又与社会保险号相联系,因此,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随时都可掌握每个人的收入及所得。税务部门就通过这个号码查询个人收入状况和纳税情况。借助高效的计算机信息稽核系统,可以有效地打击偷漏税的不法行为;同时税务部门每年抽查2%的纳税申报表,多达1亿多张,重点对象是高收入人群。严惩偷税漏税行为,对小的案件,美国国内收入总局只对当事人处以5%至25%的罚款。美国还依靠完善的法制和司法系统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
在福利政策上,目前已形成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美国90%以上的各类工作人员参与了联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自工资税或社会保险税。按照现行美国法律,在职职工需将工资的7.15%缴作联邦社会保险税。职工只有参加社会保障制度10年后才有资格获取现金利益。职工获得的现金数量取决于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一般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低收入者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的现金利益低于他们所投入的资金。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今天在职职工的工资税支付给已退休者、残疾者或受赡养者。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大于支出,其剩余部分投入信托基金。
社会福利又称公共补助。美国的“福利”是由主要向低收入者提供救济的多项计划组成的,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主要覆盖对象是低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照顾他们的母亲。其主要项目包括:对贫困家庭的临时补助、劳动所得税收抵免、补充性保障收入、医疗补助、失业保险、食品券和儿童营养、住房补贴、增加收入的计划。
3、德国再分配制度
德国的再分配机制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再分配过程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部门向就业者征税和通过社会保险系统收费,所得款项通过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病假工资、劳动促进、公务员退休金、有子女家庭补助、社会救济、住房补贴等项目,由国家转移支付给各个社群。
在税收方面,德国最首要税收来源是个人所得税。此外,财产税和遗产税也对减少贫富差距产生了重要作用。
在社会保障方面,自1883年“铁血首相”俾斯麦推行社会保险以来,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其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福利项目构成,其中社会保险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疾病保险四个部分。目前来看,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出现了以下的发展趋势:第一,社会保障的功能从单一保障贫弱阶层转变为调节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正。第二,社会保障类型多样化。在原有社会保障项目的基础上,拓展完善了保障项目,其项目涵盖了从最初的疾病、养老、工伤事故、失业保险到儿童津贴、教育津贴、职工培训等。第三,社会保障项目收益人群的扩大,保障对象基本实现全民化。第四,社会保障支出资金急剧增加,福利支出是公共开支中最大的项目,相当于财政总支出的一半左右,这为国家债务危机埋下了隐患。
4、英国再分配制度
英国在再分配制度方面有着完善的税收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在调节贫富差距,消除贫困方面产生了巨大作用。
在税收调节方面,英国曾是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国家。现行英国法律规定,遗产税与赠与税合并一起征收。国家除了对继承人就死者留下的财产征收遗产税外,还要对其生前七年内赠与的财产,根据赠与及死亡的年限,按不同税率征收赠与税,以防富人通过提前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
在社会福利制度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有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自16世纪以来,英国先后出台了《济贫法》、《养老金法》、《国民保险法》。贝弗里爵士1942年在题为《社会保险与各项服务》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为全体公民建立一个“从摇篮到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多年辩论,英国议会最终将贝弗里计划付诸实践,为所有两个孩子以上的家庭提供补助,为所有人提供健康保险,建立了统一的全国社会保险体制,从而英国宣布建成了“福利国家”。经过多年的补充修改,英国现行福利制度的框架包括:一是国民保险,即由国民保险计划提供各种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家庭收入补助;二是国民医疗服务,缴纳医疗保险的居民本人及其亲属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统一的免费医疗;三是社会救济,主要救助社会困难的各类社会弱势群体;四是社会福利,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对有特殊困难的人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以及向全体社会公民提供的各种公共设施和津贴补助。
二、对中国再分配制度的启示
中国的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人们也受到诸如失业、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的困扰。因此,在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改革我国再分配制度,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根据上文对主要发达国家再分配制度的介绍,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中国应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制度。中国无疑要逐渐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每个公民共享改革红利。但是,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国现阶段不可能达到欧美福利国家的保障水平。尽管中国的福利体系还有待大举发展,但是,如果政府一味地为了讨好民众而承诺各种超出国家经济能力的福利措施,就有违经济发展的规律,最终可能拖垮政府财政。比如,欧洲高福利制度影响了人们工作积极性,造成失业率居高不下,社会财富创造减少,社会弥漫着懒汉思想。而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福利制度一旦建立后它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降低福利意味着降低生活水平。这在许多国家意味着政治自杀。因此,建立福利体系的原则应该是保障百姓的基本安全感,但是不影响经济的竞争力。欧洲福利国家造成的巨额财政赤字成为目前欧债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第二,在再分配领域,应发挥政府在平衡社会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就是如何避免一些拉美国家曾经经历的“中等收入陷阱”。经济起飞成功了,增长却很快停滞不前。拉美国家的问题是收入分配极其不平等、经济缺乏创新能力等,这些问题在中国同样存在。中国要避免走拉美“没有分配的增长”的老路,必须发挥政府在平衡社会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人口众多,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完全依靠国家力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建立国家、地方、企业、个人、集体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可以成立保险公司或基金会,鼓励农民、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保险。
第四,要通过立法手段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重视通过立法手段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对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立法基础的模糊,或许是造成中国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的原因之一。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该部门法系的立法完善,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运行。
第五,改革社会保障的决策体制与管理体制。某项制度的出台,通常经过一定的调查研究、方案设计、试点运行、总结评估到决策选择的过程。在这方面,日本的立法机关审议批准体制,法定的专家咨询机制(社会保障审议会制度),受保人、工会、党派、雇主组织、自营业者组织等社会各利益团体广泛参与的决策体制,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方面,日本法定的专家咨询制度、民间协助制度以及保险费的定期审议、修正制度,对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亦有重要的、现实性的借鉴价值。
第六,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制定标准,完善福利措施。具体措施有:(1)建立专门的社会福利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福利标准,规定“最低生活线”标准,对标准线以下的人员进行补助。(2)进一步统一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改革目前的普通职工与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双轨制”。
第七,重视个税对个人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转移效应。目前,收人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在于实际税率低下,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和农民按规定缴税,高收人阶层逃税、避税现象普遍。应该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加强收人监控,杜绝税收流失。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减少税收对市场的扭曲,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居民避税空间和偷逃税动机,使税负更趋合理。
美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残疾、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等,实施对象是所有劳动者和退休人员,费用由全体劳动者共担,政府只提供基本保障,并在主要项目上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共济和再分配原则。
2、日本的再分配政策
日本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两大体系保障弱势群体最低生活水平。日本的税收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税、住民税、收入税及其他税。日本根据低收入者的税收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税率,对于低收入阶层视其家庭结构、家庭人数设立最低征税额,收入在一定金额之下可以免税,而对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制税率。
经过多年改革调整,日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还建立了一个运行良好、管理科学的运营机制。首先,日本重视完善法制。除了日本宪法规定社会保障的方向外,社会保障的四个部门都有相应法律。比如《健康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生活保护法》。与完善的法律制度相配套,日本还建立了负责、高效的执行、管理机构。日本的中央与地方政府有一套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央有关省(部)厅负责监督管理,都道府县和有关省厅的部科室设主管单位,其下设具体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为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增强行政机构的事故约束力,日本建立了社会保险审查制度,专门对被保险人的资格、标准报酬、保险款项的发放以及保险费的征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