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正确处理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十分重要。
效率与公平的位次之争
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关系在我国的讨论,已有好些年头了。2004年夏天以来,国企产权改革的大辩论,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又一次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讨论。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争论的一方强调的是效率,较少注意公平。他们认为,只要能够使社会财富总量增加,什么改革手段都可以用,诸如在我国现有情况下,MBO即管理人收购的办法也可以用。争论的另一方则以社会公平的名义,竭力反对在目前法律缺位、国有资产真正主人翁也缺位的情况下,将国有资产贱价或白送给少数人,让他们一夜暴富。
从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来说。国资委经过众机构的调查研究,确认了MBO在我国现行情况下问题很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于是对MBO的政策调整了说法,由过去“从来没有说过反对管理者收购”,到“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管理者收购”,到最后断然宣布:国有大型企业不准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只能在极严格的条件下公开公正地试行。这也可看作对公众舆论的回应。总之,这次争论的结果,无论从舆论上说或从决策上说,都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添加了公平的分量。
从学理上说,公平与效率这一对概念,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处理好它们的关系不容易。常识告诉我们,收入分配越平均,人们的积极性越削弱,效率自然会低;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只要分配程序、规则公正,就会有助于提高效率。从另一角度说,不提高效率,难以实现持久的更多的公平措施,解决社会增多的矛盾;但是,如果不讲公平,收入差距拉得过大,特别是分配程序、规则不公,也会导致效率的下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吸收了社会主义思潮,推行了社会保障、福利的措施。现代自由主义国家既强调效率,也不得不讲公平;现代福利主义国家很强调公平,但也讲效率。他们的效率和公平,都达到相当的水平。我国改革开放前,是一个绝对平均主义的国家,“大锅饭”的分配体制,使效率大受影响。20多年前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后,逐渐讲求效率,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农村到城市,经济活跃起来,非常见效。于是经过10多年,就把“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经验总结,写进了十四大的决议。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在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提法上有一个新的变化,即把以前的“兼顾效率与公平”,改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使效率处于“优先”的第一位,公平处于“兼顾”即次要地位。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这一提法,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开始,一直出现在中央重要会议的文件中,成为我国在收入分配政策领域的正式精神。
实践证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一定时期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适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是完全正确的,但它不是整个市场经济历史时期不变的法则。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阶层结构逐渐发生变化,有些人借“优先”和“兼顾”之差异,有意无意地贬低、轻视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单纯为一切敛聚财富的过程辩护,这不符合改革的精神。因为在这一时期,中央一再强调,“先富要带动和帮助后富”,“要注意防止两极分化”,丝毫没有忽视社会公平的意思。
随着总量发展、经济效率问题逐步得到相对的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已逐步上升为突出的问题。邓小平在1992年就对突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做出过前瞻性的论断。他曾设想,在20世纪末到达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还不能说目前收入差距已到达两极分化(这是改革失败的标志),也不能说到达承受极限,但我国目前基尼系数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如不采取措施,有向两极分化和向承受极限接近的危险。我们必须从现时起,调整效率与公平关系,加大社会公平的分量。第一步可以逐步减少收入差距扩大的幅度,以后再逐步降低基尼系数的绝对值。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现在可以开始淡出,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过渡。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居民生活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正向全面实现小康过渡,已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能力,逐步解决多年来累积形成的贫富差距。也就是说,突出提出和解决邓小平1992年就指出的问题,进一步重视公平问题的时机条件,已基本成熟。
收入差距扩大迅速,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20多年来,我国基尼系数从0.2~0.3,提高到0.4~0.5,几乎倍增。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已公布的基尼系数,难以计入引发人们不满的不合理、非规范、非法的非正常收入。如果把这些因素计算在内,基尼系数将比现在公布的增大20%以上。这些不正常收入对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不可小视。
我国改革之初,各阶层人民受改革之惠,生活改善,没有分化出明显的利益集团,普遍积极支持改革。之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不同利益人群逐渐形成,有的在改革中受益较大,有的受益较少,有的甚至受损,对改革支持的积极性也有所变化。为了使改革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今后应长期强调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的社会公正和公平。
毋庸讳言,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社会结构已经逐渐形成以占有财富、权力和知识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以贫困农民、城市农民工、城市失业者与下岗人员等为主的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有很强的影响,在社会舆论和话语权中也很有影响。弱势群体则缺乏相当的组织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这种社会缺陷如果发展下去,只能扩大社会鸿沟,而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为什么收入差距迅速拉大
导致收入差距迅速拉大、社会分配问题丛生的因素十分复杂。体制上的弊端、法治上的漏洞和政策本身的不尽完善等等,都是重要原因。这些方面近几年来政府做了很大的努力,情况有所改善。但由于广大干部经验不足,一部分干部误解将公平放在兼顾从属地位,还有一些地方与部门官员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使许多能解决的社会分配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如垄断行业的个人收入与非垄断行业相差几倍,同样素质、同等努力的人群待遇不公正,等等。讲了好多年要改正这个弊病。但对垄断行业高个人收入的调节,没有从源头、从初次分配环节着力解决垄断利润产生和分配问题。
税收杠杆,如个人所得税制度,本来是一种调节过高收入、抽肥补瘦的税制。但是,多年来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法不严又使一些富豪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从抽肥补瘦变成了劫贫帮富的税制。现在应当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又如遗产税,许多国家都把它当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据保守估计,我国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已超过l000万个以上,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已有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但目前我国缺乏个人财产继承、赠与和转让的法规,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后者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实行)制度等,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前提和准备条件尚不完备。
再如,国有资产划转给社会保障基金,这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福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多年难以落实。现在地方国有资产转制中,其收入有多少划拨到社保基金?
还比如,政府职能和财政功能由经济建设型为主转变为公共服务型为主,这是与提高公民福利、促进社会公平有关的十分重要的改革。因为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多是低收入者,包括教育、保健等在内的社会福利措施,可以提高人的素质,改善人们进入多种就业和社会生活的平等机会。但是,政府职能和财政功能转变滞后。重视经济建设,轻视公共服务,以致我国曾被世界卫生组织评为卫生资源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在世界各文明国家排名居后,尤其义务教育供应不足,相当多老百姓没有基本能力进入劳动市场,被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之外。当然,这些情况都在改进,但与投入经济建设的资源相比,改进的速度还是很不理想。
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在效率与公平关系上加大公平的分量,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可是现在也有另一种忧虑,认为现在如此强调社会公平,会不会回到传统体制固有的平均主义,担心有些人“刻意渲染”我国收入差距过大。
这种忧虑不是没有来由。我们确实不宜“刻意渲染”收入差距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忽视,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可能导致“两极分化”,不应忽视实际存在的严重社会不公引发潜在的社会危机。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一定没有积极意义。
我国改革发展到现在这一步,很少人想回到“大锅饭”的旧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理念和运行规则深入人心,由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的高收入和扩大的收入差距,已为广大群众所理解、认同和接受。引发社会不满的,是体制外的灰色收入,法制外的黑色收入,以及体制内由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完善造成的非规范收入。人们希望的,是调整和纠正这些不公平现象,并改进运用再分配杠杆适当调剂贫富差距,而绝不是想触动那些合理合法的高收入。所以,强调社会公平,不会重新唤起传统体制固有的平均主义,使改革开放以来达成的共识受到冲击。
我倒有另一种忧虑。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现在有些被割裂了。好像这些年来,强调市场经济多了一些,强调社会主义少了一些。而在谈及社会主义时,则强调它“发展生产力”的本质即提高效率方面多一些,而强调它“共同富裕”的本质即重视社会公平方面少了一些。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环境和人治环境下建立的市场经济,如果不讲社会主义,如果忽视共同富裕的方向,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必然是人们所称的坏的市场经济,权贵市场经济,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邓小平告诫我们:改革造成两极分化,改革就失败了!我们要避免这个前途,那只有一个办法,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