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与财税制度改革”,在此我谈一下基本看法。
第一,应怎样看待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社会意义——在中国它有必要性,也显然带有挑战性。我们走向现代化国家,在力求达到全面小康之后,还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走向共同富裕。在这个历史过程中间,中国社会需要完成社会阶层分布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形的演变,需要使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社会成员的大多数,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关于中等收入群体,我首先强调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的衡量标准是动态变化的。另外中等收入群体也是一个定性概念,如果放在全球化背景下和其他经济体相比,这一概念还有共性,基本特征就是所说的这样一些社会成员,他们应该是有恒产的,就是在现实生活中间中国老百姓最关心的要有房、有车,还要有一定的现金储蓄。特别是有房还不能是“当房奴”的那种痛苦状态。
有了恒产,按中国的老话讲,就会有恒心,家境比较殷实,可以过体面的生活,虽然并不豪富,但是生存温饱层面之上的发展需求和跟随社会主流发展的享受需求,都可以得到基本满足,显然这要涉及教育、医疗,还有在现代生活里跟生活质量有关的方方面面。这样的社会成员成为社会中的大多数,最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这些年正在形成和扩大。最近几年,中国的财富管理、保险等等行业的迅猛发展,出境旅游升温等等,都和它有关,但伴随着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和扩大,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公的社会焦虑也在增加。对收入问题,决策层早就表示“提低、扩中、限高”。在实际生活中,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矛盾累积和隐患叠加”,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风险与威胁。
第二,财税制度改革应该努力构建“提低、扩中、限高”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调节机制。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给出的表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改革就是要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夯实基础,形成支撑力量。要以财税自身的改革和通盘的配套改革来实现中国完成经济社会转轨的现代化过程。财政改革三个大的方面体现在预算的改革、税制的改革和中央地方体制合理化。这三方面是有机联系的,需要整体把握。在此主要谈谈与财税相关的“提低、扩中、限高”的制度建设。
首先,是社会保障体系,它涉及养老、义务教育、医疗、住房、救济、抚恤、灾难发生时的应急等等。这里面要讨论的问题非常多,比如中国的养老,除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外,还要发展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在基本养老这第一支柱方面存在很多讨论来讨论去总不能解决的难题。基本养老制度改革需要把中国基本养老的缴费提升到全社会统筹的地步。
在税制改革方面,为了实现现代化,特别要注重三中全会明确表述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说全一点,整个间接税体系和直接税体系要合在一起形成配套改革,涉及现在还没有完成的在改革重点和列入基本事项里的消费税改革、房地产税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等等,以及未来我们还要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
在具体配套上,可以举一个例子:前面提到的养老体系,除了基本养老第一支柱之外,还要有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这样的第二支柱。管理部门已经明确地说,要考虑以个人所得税的递延来支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发展,这样是明显有利于培育和壮大中产阶级或者官方表述的中等收入阶层的。
这样的改革也涉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涉及机构投资人的发展。国际经验表明它是一举数得,对于整个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发展有非常值得肯定的意义。但是比较遗憾,说了这么几年,实际的进展相当有限。
还有就是在反贫困、救济抚恤、救灾体系机制等方面,现在必须从托底开始。决策层有非常明确的“精准扶贫”要求,以及要更有力度、更有效率地做应急和救济。精准扶贫其实是从“十三五”决胜阶段到2020年要完成全面小康这样一个既定目标倒推过来的任务要求。中国农村七千万贫困人口必须在未来几年内脱贫,否则全面小康只讲人均GDP再翻一番,是不足以体现“全面”这样一个表述的内涵的。
精准扶贫就是一个供给侧理性管理方案的典型例子,它绝对不是一个需求管理的总量问题,是要在中国把所有七千万人口的致贫因素一一分析到位以后,各自对症下药,形成一套能够达到时间表要求的解决方案。这里面包括异地扶贫搬迁,包括派专家到每一个具体的农村社区,通过土壤检验、气候分析等,给出专家建议方案,打开生产上不论种植或养殖的门路,解决不需要异地搬迁扶贫的区域农村社会成员怎么样致富的问题。另外还要包括怎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那是另外一套比照城镇区“大病统筹”的体系。也包括一些片区,比如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要想富先修路”,赶快把路网建设在几年内建设到位,等等。这都是要财政发力,并对接PPP等机制创新的事情。
再者,还要以财税改革支持在配套改革中形成中国社会成员纵向流动的现代化制度机制。现在,有很多人越来越担心社会纵向流动的通道越来越窄,很容易把阶层固化下来。至少有很多人有这种不安的感受。从这个角度说,我觉得至少要提到这么几点。
首先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所说的加快编纂民法典,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改革,以及在创新创业发展过程中针对性地解决怎样纠正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和冤案的问题。这些事情做出来,是要奠定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在产权基石层面在民法保障意义上的可预期性。奠定了这个市场经济长效机制的基石,它才可能支持以后在创业创新活动中大家希望或能够走通纵向流动的这条路。
另外,要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机会的公平、规则的公平、过程的公平。有了这样一些公平,就会更有效地提高效率。所谓“公平与效率的权衡”更多指的是权衡结果的均平状态,分配的结果不能走到一个极端的绝对平均主义,也不能走到另外一个极端的两极分化、收入悬殊。所以需要权衡的是一个再分配调节目标。至于说到机会的平等、规则的平等、过程的平等,不嫌其多,只嫌其少,一定要努力推进这些公平,也能促进大家通过自己的奋斗纵向流动。
当然,还要以教育改革破解中国的“钱学森之问”。我们对教育已有这么多投入,现在看各地学校的硬件一般来说都相当具有现代化气息,但遗憾的是他们的软件还不敢恭维。这方面怎么破解“钱学森之问”,是教育改革和配套改革的问题,包括在中国怎样真正使职业教育得到更好的发展。
看看欧美,特别是职业教育有成套经验的欧洲国家,教育体系是立体交叉的,整体连通到硕士层级。国民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可以立体交叉、随时转换轨道的。在这方面中国显然要考虑怎么真正实质性地推进教育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助力人们在创新奋斗中发展与改变。
再有,就是以科技改革破解官本位行政化的约束条件,以及人事制度改革要破解任人唯亲、人身依附的弊病。这是中国非常深厚的传统中的糟粕,但我们无所回避,别无选择,必须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把这方面问题纳入配套改革中。我认为这些都是涉及中等收入阶层的培育以及建立纵向流动机制需考虑的改革任务。
最后,再次强调一下,就是相关改革要啃硬骨头。最突出的如直接税问题;而对房地产税改革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现在仍然是千难万难;个人所得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也是千呼万唤未出来;遗产和赠与税与其他相比更不具备前提条件。这些方面的改革都带有非常明显的难度,但我们还是希望把硬骨头啃下来!
(作者系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本文据作者在中改院会议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