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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关系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阶段,发展的国内外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的重点已经从解决“有没有”的矛盾,转向解决“好不好”“清洁不清洁”“节约不节约”的矛盾。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必须相应调整生产关系,必须加快改革步伐。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联系,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加快攻坚的新阶段。在这个进程中,必须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

  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全面深化改革,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谋求更大福祉。因此必须从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必须从深刻了解中国国情,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规律出发。改革的目标不是建立某种理论上看似完美的制度模式,更不是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现成的制度模式,而必须要从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逻辑、客观规律出发。改革成效的评估标准,只能是经济发展的实绩,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实绩,以及由此给人民群众带来的获得感。从这个角度看,改革离不开发展改革要服务于发展改革的目标和进程决定于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也要树立依靠改革促进发展的基本思路。我国正处在持续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空前活跃,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也处于快速调整的历史阶段。离开改革,离开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及时调整,经济发展就会缺少动力,就可能受到严重束缚。因此必须主动改革、针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改革,以改革发展

  推进改革,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离不开稳定这个大局。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无论是体制改革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调整,还是经济发展成果的形成与分配,都是一个异常错综复杂的、动态的系统运动。改革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在一定时段里,都有其所能够承受的底线;从社会生产力发展角度看,其所要求的生产关系调整,也都存在一个可行性边界。如果改革发展之间关系的调整超出了底线与边界,就可能引起利益矛盾激化,就可能丧失稳定的大局。一旦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失控,则维持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各种秩序就可能荡然无存,多年累积起来的改革发展成果就可能毁于一旦。因此,处理好改革发展的关系,至为重要的是紧密结合体制变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密切观察、正确评估改革的效果与社会的承受能力,努力使改革发展给社会各方面利益增长的效果最大化,努力使可能引起的利益矛盾冲突保持在可承受范围内。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求我们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必须要注意积累越来越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要有越来越高超的策略和方法。

  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历史过程。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也经历了从直接参与和主导,转向放开搞活、主要承担规则制定和市场活动监管。市场的发展恰恰是在政府不断放权让利的过程中推进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从当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看,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同时也要认识到,政府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仍然承担着重大职责。发挥好这些职能,对于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应对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对于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的核心理念,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推动“放管服”的改革走向深入。

  中国的改革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的,很多体制机制的变化都是通过各级政府发布的政策加以调整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实践的积累,各个政策条文的衔接、协调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困难,而且对政府行为、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引导能力不强。这既不利于对既有改革成果的巩固,也不利于政府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因此,必须坚持处理好深化改革与完善法治的关系。划分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职能和分工,规范政府与市场行为,必须坚持用好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坚持把深化改革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过程中,要注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注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无古人,必须首重实践。中国的改革实践是一个对中国国情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是对中国国情下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规律、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变革之间关系、生产关系变革内在逻辑历史与现实的统一等多个方面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因此,基层的探索、首创活动是推动改革不断深化的基础性力量,需要保持和加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基层的改革探索实践总是个别的、局部的、不系统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更为重要的是形成整体的、理论层面的框架。我们的改革已经积累了30多年的实践,以此为基础,加之历史的、国际的比较,我们已经具备条件初步形成整体、系统的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可以形成改革的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把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这对于指导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大政方针的指导。为此,新时期我们必须认真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首创之间的关系。目前的顶层设计是基于既有的改革实践及其形成的认识建立的,既对基层的改革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也需要在新的改革实践中、在认识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因此,着力点还应该放在改革任务的落实上,放在基层推进改革的实践中。要坚持根据顶层设计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在改革任务落实的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大胆探索创新,不断丰富对体制机制建设的认识,不断推进体制机制的成熟与定型。

  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根本上还是要处理好改革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的伟大成就,都源自于广大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百折不挠,不畏牺牲,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实践。因此,改革必须依靠人民,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为人民谋幸福。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必须把握好改革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这一基本原则。这也是推进改革最为深厚的力量源泉,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的指南针。

  (作者:张立群 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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