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这是人口迁移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决策,正是因应了这一客观经济规律。从农地零碎化、小块化经营到集中连片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农村稳定等重大政治问题,而这一转变的效率又取决于农地流转的效率。近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各地相继推进,但至今没有出现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繁荣景象。在远郊地区常出现撂荒或免费将承包地交给乡邻亲友耕种的情形,其原因就在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成本过高。
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是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市场的重要影响因素。农户是否参与农地流转市场是基于自身利益来衡量的,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利益的损失,当交易成本高于交易利益时,农户就会拒绝参加农地流转市场。而人均耕地少,农地流转交易收益很容易低于交易成本。随着农业人口持续向城市、向非农产业转移,种植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相应地,农户抛荒的机会成本也越来越低。在此情况下,农户如果不能方便地流转农地,就很容易选择抛荒。当前,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农地供求双方搜寻彼此信息的成本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区域不平衡性,要转入一定规模的农地,常常需要跨出乡镇,甚至超越县市。农地需求方对农地耕作便利程度、土地肥沃程度等信息重视,但在农地权证上没有相关信息,往往需要实地勘测收集。
农地流转谈判成本高。我国当前农地普遍平均分配于各农户,高度小块化、零碎化,要获得规模经营的农地势必同大量的农户谈判,谈判成本相当高。而且,由于目前缺乏有效的农地流转价格发现机制,流转价格几乎是一户一价,这更加提高了农地流转谈判的成本。高昂的谈判成本常常让需求方望而却步。
监督农地流转合同的执行成本高。我国当前农地流转存在着合同不规范、一些流转行为受到行政不当干预,导致供求双方的意图在合同中没有得到完全体现。在对部分地区关于土地流转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供需双方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较简单。关于违约责任一栏,仅指出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履行赔偿责任,而对界定责任以及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等,未做明确规定。同时,一些农民缺乏契约精神,当看到转入方从土地中获得较高利益时,常常不顾合同约定发难转入方,特别是外来的转入方。这几年,流转纠纷呈增长态势,监督农地流转合同的成本呈上涨趋势。
建立一个统一的农地权利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农地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规范需要以权利登记制度为基础。在权利登记过程中应统一计量标准,目前我国农村习惯以“亩”作为计量单位,其在不同的区域面积各不相同,必须对农用地面积统一计量标准逐一普查、测量和登记,只有具备了确定的交易标的,才有可能保障正常有序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建立一个有效的流转中介服务网络。在符合条件的村镇建立农地托管中心,作为流转农地的一级批发商,有转出意向的农户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与农地需求方谈判接洽,从而降低农地流转的谈判成本。托管中心将农地流转信息包括农地位置、流转价格、肥沃程度和耕作便利情况等汇总到县一级甚至省一级信息中心,从而降低农地流转的搜寻成本,克服农地流转只能在小范围进行、不适应农村人口转移不平衡的缺点。在信息平台上实施类似于沪深股市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下的竞买竞卖制度,探索农地流转价格的发现机制。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一个能有效减少农地流转纠纷的监督机构和能快速处理农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机构。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必须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让市场作为农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政府必须转变职能,不能当运动员,只能当裁判员,监管土地法规是否得以遵守、农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否得以保障。为农地流转参与各方平等协商提供平台和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保障土地流转工作始终在阳光下运作,从源头上减少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矛盾纠纷隐患,从而有效地降低监督合同执行的成本。
建立一个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辅助支持系统。要加大对土地托管中心和信息网络建设的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应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其贷款利息的补贴;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创新适合农地流转特别是大规模流转的金融产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参与各方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综上,只有市场成为农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才能有效地把农民手中的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顺利、高效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也才能把农民心中的“命根子”变成农民手里的“钱袋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有效途径。毫无疑问,交易成本越低,农地流转市场越繁荣,因此,降低交易成本是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繁荣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