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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渐行渐近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地方税体系失去了主体税种。为调整央地税制关系,稳定地方税源,消费税改革提上日程。据悉,相关调整方案有望在2014年10月出台,消费税或将变为地方税种。

 

  设立于1994年的消费税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选择性征收的一个税种。目前共有14类商品被征收消费税,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2013年国内消费税达8230亿元。

  有分析称,消费税已经开征20年,民众的接受度较高,仅就征收范围、税率的微调和征收环节的改变而言,会很快达成一致。但要完全划归地方可能还需要整体规划。

  扩围与收围

  “消费税本身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征税范围。”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他看来,消费税要更好地发挥调节功能,首先要在征税范围上做调整。对于私人飞机、私人游艇等高端奢侈消费品开征消费税;对于像健身美容、打高尔夫球等奢侈性劳务、服务消费,也应纳入征税范围;而对于普通化妆品、汽车轮胎、摩托车等由奢侈品变为普通消费品的商品,则应进行收围,使其逐渐淡出消费税征收范围。

  对于是否将高耗能、高污染商品纳入征收范围,蔡昌认为首先应该厘清对此类产品征收消费税,还是未来有可能推出的环境保护税,避免交叉和重复课税。

  在税率方面,蔡昌认为应该根据产品档次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售价和利润率偏高的高档产品,应提高税率,使消费税真正起到调节和引导消费行为的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应将“消费税”更名为“特别消费税”,以区别于作为一般消费税的增值税,便于纳税人理解。此外,建议对现有的14大类征税商品进行逻辑划分,如有害健康品类、奢侈品类等,以明示征税理由。

  “税转”探路

  与1994年消费税设置以来的屡次调整不同的是,这次改革不仅限于范围和税率的调整,还将在征收环节上有所动作,即由生产和进口环节改为零售或批发环节征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这是消费税改革路径中最为关键的一步。

  蔡昌例证了目前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弊端:“一些企业采取增加流通环节的方式来降低消费税的税负,比如有的酒厂会成立销售公司,酒出厂后低价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高价卖给顾客,消费税在出厂环节按照出厂价格征收,降低了消费税的税基。”

  以生产环节为主的征收方式能减少征管成本、避免税款流失,但消费者感受较弱,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转向消费环节征收,可以使消费税调控效果得以加强。

  “消费税改到零售环节征收,既是税制改革的关键,也是央地财政关系调整的关键。”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近日撰文指出。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地方税体系失去了主体税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改变征收环节或是为把消费税变成地方税做铺垫。在推进步骤上,蔡昌建议分步进行,首先改成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双方按一定比例划分。还可以按照消费税所对应的业务内容来进行中央和地方征税范围的划分,如烟草、石油等划归中央,非垄断领域的产品则可划归地方,从而强化中央和地方的市场划分。

  消费税改革或许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省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消费税由生产链条划到零售环节后,根据税收的限制外溢原则,不会影响到别的省份,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可以给省级政府一定的权力。

  突出调节功能

  据相关估计,消费税如果改为地方税,可以补充地方财力近1万亿元。蔡昌告诉记者,能给地方收入带来多少增长不便衡量,但至少应该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贡献。

  尽管如此,多位受访的专家并不建议过多强调消费税增加地方收入的工具性意义。

  “税制改革首先要从顶层来考虑,从征税的目标、定位来考虑。”朱为群认为,消费税的主要功能应该是调节和引导居民的消费行为,抑制过度奢侈品消费和会产生外部成本的消费,调结构、促转型。

  那么,消费税的调整会否抑制消费行为?

  在蔡昌看来,消费税改革对社会和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其征收对象是国家普遍要求控制的产品,这类产品通常都有固定的消费群,这一群体收入水平较高、价格敏感度低。”

  在改革难度上,他认为,消费税已经开征20年,民众的接受度较高,仅就征收范围、税率的微调和征收环节的改变而言,会很快达成一致。“但要完全划归地方可能还需要时间,中央和地方的财税体制调整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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