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9日正式公布,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
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业界关于出台《条例》的呼声一直较高,然而此前条件相对不成熟。近年来,随着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发展以及相关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条例》的出台属于“水到渠成”。此次《条例》出台不仅有利于健全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业进一步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财通证券分析师夏昌盛亦指出,《条例》将填补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面的空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在此前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立法体系中,最高层级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监管对象是公募基金,仅以一定篇幅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性规定。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较为全面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但这些仅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条例》在法律效力层面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法律”,有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规范、促进私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中新社记者表示,中国官方选择在这一时点发布《条例》,主要是因为: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近年发展迅猛,已经成为重要金融力量;为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国亟须规范私募基金,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繁荣发展;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中国亟须发展私募基金以推动更多“独角兽”、专精特新企业的孵化和成长。
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人民币左右。
关于此次《条例》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田利辉认为,一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二是开展登记管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项变更实行登记管理;三是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市场主体责任,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
谈及《条例》对于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将产生何种影响,田利辉认为,《条例》能够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制度,解决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制度性短板,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能够提升监管质量,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发展,促进私募基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