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来打造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深化税制改革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
我国的流转税,除了在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还要做税负的降低和实施细则的优化改进之外,还有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消费税,需要积极做好深化改革的方案,研究和择机推出具体改革措施。消费税从我国分税制体制建立之初到如今,一直是中央税,而现在的考虑是需要把原于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中可以推到后面消费环节征收的部分,转为交给地方,作为地方的税收来源,这样来弥补营改增之后地方没有大宗稳定收入来源的缺憾,这成为积极构建地方税体系必须考虑的重要改革任务。当然还有对消费税内部各种税目与税率优化上必须做出的改革。
在地方税体系里面,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是资源税。在前些年的改革中,资源税已推出了以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为重点先后启动的从量征收变为从价征收的机制改进,在覆盖面上也特别注重尽量把各种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都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而且,近些年又有了在河北开始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其后又扩大了试点范围。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一大支柱,资源税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优化。
在已经实施的“费改税“式负担平移的环境税运行一个时期之后,我们还要积极总结环境税的管理经验,把环境税的运行机制进一步细化,并和其他相关举措配套考虑,如何在未来更好发挥环境税收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集约利用方面的应有作用。
这些流转税改革的旁边,中国另外一项非常重要的深化税制改革任务,就是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以优化我国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促进社会和谐与现代化发展进程。怎样落到具体的实施方案上面?我们面临一系列挑战和艰巨任务。直接税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2018年终于迈出较大步伐,在个税修法之后,要肯定其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面终于起步,并在专项扣除概念之下,有了非常好的具体有关社会成员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支出等方面的专项扣除新规定。在适应社会诉求,把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之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覆盖面有了比较大幅度的收缩,有关部门宣布有8400万人左右从原来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变为落到起征点之下而不必交纳。当然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未来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重新回到起征点之上。同时,此次修法后对超额累进税率覆盖下的高收入的税收调节保持了较大力度。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设计还有待优化,比如这一轮只有对劳动收入的综合,而完全没有对非劳动收入的综合,同时最高边际税率仍然是45%,于是使一些专家型人员四种劳动收入合在一起后实际征收税率水平会明显高于原来水平,客观上形成了对劳动收入的一定税收歧视。对此亟须加以针对性的跟踪研究,必要的优化调节应以实施细则的方式及时推出。未来应该考虑在下一轮个税改革中把综合征收的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非劳动收入,并积极考虑把最高边际税率往下调整。
另外的一项重要的直接税制度建设,就是已热议多年的房地产税,中央要求“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现在这个税的立法已经纳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我们各类社会成员,需要在立法启动之后,积极参与立法过程,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建议,理性地阐述自己主张与意见建议的依据,大家一起寻求社会上关于这个税收建立初始制度框架时的最大公约数。房地产税有多种正面效应,大方向是势在必行,但在设计具体改革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充分的公众参与,使这个税收能够较好适应中国国情和现阶段的一系列特定条件约束,在建立框架之后,可以在未来动态地加以逐步细化和改进。
总之,我国减税降负和协调配套的税制改革,其实不仅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一个维度的问题,需要更多考虑税制结构优化,以及在不同纳税人负担有升有降概念之下,直接税逐渐提高比重方面怎样形成合理的改革方案。这是我们走向现代税制、建设现代社会所必须经受的历史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