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三个月的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行动6月30日正式收官。《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为应对严峻的非法集资形势,相关部门正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配合研究非法集资追赃挽损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围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还将探索建立更多长效性监管机制。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而处置非法集资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之一。为摸清风险底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4月1日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行动。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针对非法集资展开了“地毯式”摸排。
非法集资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8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693起,同比增长12.7%;涉案金额3542亿元,同比增长97.2%,达历年峰值。其中,新发互联网集资案件数占比30%,涉案金额和人数分别占到69%和86%。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为应对严峻的非法集资形势,此次行动要求各地“排查全覆盖”,采取互联网排查、社会面清查、行业排查、资金异动排查等多种方式,力争实现辖内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清仓见底。
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排查通知显示,此次重点整治包括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及私募基金、电子商务、房地产等资金密集型行业。对摸排出的风险,将建立“一户一档”,标明风险敞口信息进行分类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新型的金融业态也成为多地的排查重点。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借国际上虚拟货币价格波动之机大肆炒作,其实质是借“金融创新”“区块链”等概念之名,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应充分重视这些风险可能存在的叠加效应和放大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一些非法行为打着金融创新等旗号,利用新型金融概念进行炒作,增加了非法集资活动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加大了非法集资的防控打击难度。此外,针对非法集资,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及监管职责划分,存在一定监管空白。金融供给的结构性失衡,一些人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也为非法集资提供了一定空间。
记者获悉,为严打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相关部门正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7月1日,四川、天津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正式实施,浙江、上海、贵州等省市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也在酝酿之中。
事实上,非法集资监管体系正在持续完善。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并明确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定罪处罚等法律要件。根据意见,办案机关认定集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为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授权,正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并配合研究非法集资入刑标准、罪名适用、追赃挽损、涉案财物处置等共性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规定。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也在加速推进,明确区域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加码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例如,7月1日正式实施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采取非完全列举的方式,将省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董希淼表示,随着各类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和业务层出不穷,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大量涌现,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缺乏等问题逐渐凸显,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防范压力不断加大。在这一背景下,中央层面立法及地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有助于明确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有效维护金融秩序。
多措并举 更多长效风险监管机制待建
实际上,围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金融风险防范正在持续强化。除了完善法律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还将加强科技等手段的运用,探索建立更多长效性金融风险监管机制。
央行近日发布的《2018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表示,2019年将继续把防范化解金融市场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切实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继续探索建立法治化风险处置长效机制,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和金融活动;加快补齐金融监管短板,继续加强和落实协同监管机制,通过统一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政策措施积极防范局部风险扩散,避免跨市场风险共振。
记者了解到,为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消除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的滋生土壤,相关部门正大力推进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国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建设,加大金融机构资金异动监测和风险防控力度。同时,还将更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更精准发现问题,更及时揭示风险。此外,还将协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接,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强化风险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不断翻新,未来需要更多监管科技手段的应用。“相比传统监管方式的事后处置,监管科技最大的不同就是能够实现事前监管。通过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掌握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流、资金流,实现监管的早期化,避免负面影响的发生。”(记者 汪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