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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产权制度

  伴随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其经济属性和价值属性不断受到关注和重视,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新型资产。对此,健全数据产权制度,为数据化的生产要素提供系统化的法治保障,是繁荣数字经济产业,保证数字经济稳定持久发展的重要支撑。

  数据产权制度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相较于农业时代的劳动力、土地,工业时代的技术、资本,数据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确权、数据开放、数据流通、数据交易等问题受到高度关注,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产权制度成为当前各界关注的焦点。但是,个人信息数据产权、数据流转的权属争议等问题尚未有效规范,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与数据产权立法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愈加明显。因此,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逐渐深入,数字化治理不断推进,这都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保证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从投入阶段到产出阶段、分配阶段的有序运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数据作为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不仅有效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更加有助于促进相关立法完善,通过推进数据在源头、生产、应用过程中的确权,明晰数据流通、交易规则,鼓励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发挥其市场经济价值。将数据作为参与市场分配的生产要素,体现了中央对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的鼓励和推进。健全数据产权制度,能够妥善调和市场运行中的数据资源配置、平衡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的发挥数据在社会发展中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公共价值,有利于从制度基础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的持久繁荣。

  明确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要素与制度价值

  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要素,主要体现为对数据所有权、数据占有权、数据支配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以及数据处置权等权能的规则化明确,围绕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数据权属关系,明确各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发挥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产业效能。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技术实现了“海量数据”与“价值关联”的结合,使得数据相对微弱的财产属性都可以在海量数据的集合下呈现出新的经济化价值。因此,有必要紧跟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对个人数据的新型财产利益进行规范化保护。同时,企业数据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核心数据类型,其产权化明晰、制度化保护更为紧迫;公共数据作为存在于公共空间,具有社会属性的一类数据,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密信息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数据权属以保障相关主体的权益,厘清用户、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的数据产权类型与外延。因此,健全数据产权制度,应当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为基础,积极响应政策指引,在把握数据经济社会属性、主体价值权衡和市场规律的同时,充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有助于激发数据在经济发展中的活力,提升数据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推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产权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数据产权制度是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前提。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对数据的保护和规制势必要厘清数据自身的产权制度,即确权。通过完善的数据产权制度,保证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属关系,推动数据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二,数据产权制度是鼓励权利主体有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产权的大小决定了数据主体参与市场分配利益的多少,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能够使数字经济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相配套,引导各主体平等有序地参与数字经济发展与市场竞争。第三,通过数据产权制度保障数字权益、保障各相关主体基于数据市场评价贡献决定报酬分配。数字经济下,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的财产权属性日渐明显,通过对于各种类型的数据确权、明晰权利义务边界,切实有效保护相关数据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整体上讲,数据产权制度可以确保数据产权在法律层面更加明晰,保障数据主体明确自身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促进解放市场活力,加速数据在市场上的交易流通,进而打造数字经济下数据产业的良性生态圈。

  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的路径选择与机制构建

  健全数据产权制度,要制定健全数据确权的相关制度。数据产权制度主要体现为对数据所有权、数据占有权、数据支配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数据处置权等权利的规则化明确。针对数据共享不足、数据权利界限界定不清、缺乏统一认定标准、数据泄露等问题,在不同数据主体间进行明确的权属分配愈加必要。在数字经济与大数据产业发展进程中,应当健全对市场流通数据的合规审查,明确可交易的数据类型,以及禁止交易、限制交易的数据类型,厘清市场上各数据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明晰其产权归属,进而推动数据整合,加速数据共享与流动,促进数字经济与数据产业发展。

  健全数据产权制度,要制定健全数据开放的相关制度。数据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为典型的生产要素,数据开放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内为社会创造更大的公共价值,有必要构建系统化的数据开放机制。数据开放首先要确定可以公开、附条件公开、不得公开的类型,着重处理好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等问题。对于个人数据尤其是隐私数据、企业的商业机密、政府的保密数据数据开放应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满足相应的授权规范,健全数据开放许可制度、设置用于数据开放的专门机构等。同时,数据开放还要把握数据运行的客观规律和国家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探索逐步扩大数据开放范围,探索数据公开、数据共享的方式方法。

  健全数据产权制度,要制定健全数据流通、交易的制度。在数据运行的各个环节中,数据的流通和交易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增加数据价值属性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的规范机制,对于发挥数据的资源地位具有独特作用。数据的流通和交易的实质,在于对数据所进行的“商品化改造”,旨在通过两个环节的运行,降低数据利用的门槛,为各数据主体之间的数据流通、数据交易、数据应用提供有效支撑与法治保障。因此,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制度,要调和数据主体间数据流转的利益冲突,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法治要求的交易规则,增加数据的交易价值,稳定数据的流通秩序。

  健全数据产权制度,要健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制度。作为数字经济的新引擎,应当进一步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倡导进行细化和落实,将其融入分配的体系机制当中。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分配,取决于其对市场交易的贡献程度,而市场的贡献程度,不仅取决于数据在市场中所处的位置,更取决于不同数据权属所带来的程度差异。整体上讲,要在数据参与数字经济运行的过程中,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措施予以调节,完善其分配制度,调节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划分关系,实现数据要素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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