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发改委对联通和电信反垄断调查的曝光,来自不同阵营的口水战开始升级,而且,针对事件的阴谋论和阳谋论等猜想也在背后拔高着整个事件的相关高度。
然而,就笔者看来,事件本身其实指向非常清晰,即,两家企业是不是构成垄断;如果是垄断,能否打破这种垄断?
根据2008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对垄断的行为划分了三类,即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
其中,垄断协议是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特别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即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根据央视报道的发改委这次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主要集中在联通和电信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具体地,就是两家公司针对对方,以及广电的有线和中国移动的铁通等竞争对手实行宽带接入的“区别价格”,造成这些客户通过其他二级运营商购买流量。
目前,在宽带接入方面,全国仅联通和电信两家拥有授权和技术优势,所以按照《反垄断法》的界定,上述行为涉嫌“两个经营者通过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限制竞争”,也就是说两家公司涉嫌“垄断协议”。
不仅如此,根据国内知名第三方数据CNZZ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各地区运营商服务情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0月,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接入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58.25%和26.93%,两家市场份额总计高达85.18%,远超《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市场支配地位,即两家企业涉嫌“市场支配地位”垄断。
如果单纯的依靠《反垄断法》,两家公司的垄断应该说既成事实。然而,我们看到,国资委在2008年第四次电信改革重组后曾针对电信企业是否“垄断”进行过相关界定。
根据国资委的认定,电信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不可能完全放开,特别是电信业的基础运营业务,既属于自然垄断,还存在网络性、规模经济和存在大量沉淀成本等特点,“按照垄断性经营效率更高,而竞争往往是不稳定的和破坏性的”。
也就是说,这次遭受反垄断调查的宽带接入等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国资委的界定来理解,可免受反垄断的调查。
说到这里,通过来自政策和官方公开态度层面的推理,对于上述两个疑问的答案也已经跃然纸上:两家企业确实存在垄断,但却不应被打破。
我们知道,这次反垄断调查是2008年施行《反垄断法》以来,首次针对国有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其意义并非在于高达数十亿的罚款,而在于国家是否有意尝试针对这些自然垄断的行业开始“向内”的剖析和手术,是否会给石油、电力、航空等行业一个接续式的反垄断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