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近几年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房价,但房价依然高企,远远超过百姓的承受能力,房地产泡沫破裂的威胁依然存在。其根源究竟在哪里?是不是我们的相关政策出了问题?
如何看待住房商品化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个思路没有错,关键是没有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商品住房的比例做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各地都以建商品住房为主,不少地方其他两类住房的建设几乎为零。只是近年来才增加了后两类住房建设,但比例太小。究其原因,与分税制不无关系。分税制造成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对等,税收分配不尽合理。不少地方财政困难,无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而热衷于商品房建设,于是出现“土地财政”,地价不断攀升,进而不断推动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形成恶性循环,大大超过百姓承受能力。事实证明,住房不能完全商品化,因为这不符合我国国情。实现居者有其屋,并不是人人都要拥有住宅所有权。按照我国居民的收入状况,大多数人要实现的是居住权。按照这一思路,我们的住房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前者的供应比例应占到70%左右。公共租赁住房中的一部分作为廉租房提供给贫困家庭,自然,政府要负担一部分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另外一部分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中等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尤其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人员会不断增加,为他们提供住房也是政府的责任,有些地方已经开始这样做了;商品住房供应比例应占到30%左右,由高收入者购买。
至于经济适用住房,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出现不少漏洞,而且审核、监督成本太高,所以应该停止供应。已经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逐步转化为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关于农村居民住宅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住房空置现象严重。由于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宅基地不能随房屋转让,造成土地、财产的极大浪费。宪法规定,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权是平等的。现实是,城市居民拥有的商品房可以买卖,农村住房却不能将宅基地随房屋转让。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水平迟早要达到70%以上,农村住房空置现象会越来越严重。我认为,一是对于那些进城打工、又决定不再回农村生活的家庭,国家可以出台政策,允许他们以宅基地换城市住房,国家可以对置换来的宅基地统一调配;二是允许宅基地随房屋转让,城镇居民可以去农村购买。这样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促进城乡人口双向流动,可以带动农村发展。关键是政府要出台相应的限制政策,防止有钱人投机。这样做并非私有化,而是给农民应有的国民待遇,实现财产权与城市居民的平等。
关于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屡禁不止,原因何在?关键还是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权问题。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国家建设规划,农民理应可以建造商品房,其中利益的大头归农民,这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我国的城镇化,恐怕重点不是大力发展城市,而是应放在乡镇上,起码是要二者并重,这样做才符合我国的实际。放开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管制,有利于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城市高企的房价自然会大幅度回落,这对城市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大有好处。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有关同地同权的文件,关键是要落实到实处。
房地产业能否确定为支柱产业?
2003年,国务院18号文件提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后,房价便快速攀升。时至今日,国家虽然出台多项政策抑制房价,但大多数地方房价也只是上涨趋缓。房地产业理应是民生产业。依靠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形成的泡沫一旦破裂,后果不堪设想。殷鉴不远,当年我国的海南、广西北海不是惨痛的例子吗?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房地产泡沫破裂的直接后果是引起了严重的财政危机,重创了日本经济,使日本进入长期萧条期,10多年来经济增长始终徘徊在衰退与复苏的停滞状态之中。难怪人们后来常称这次房地产泡沫是“二战后日本的又一次战败”。还有,蔓延至今的世界经济危机,房地产业不就是导火索吗?所以,我国房地产业应尽快回归为民生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