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同比增长46.8%;“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中国货币市场基金高速增长,2014年2月底总规模已超过1.42万亿元,占社会存款1.31%;互联网金融在借贷领域更是以年均300%的速度增长。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然而,由于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步伐较快,而相应的监管措施尚未及时配套,互联网金融风险依然存在。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于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这表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
(一)认知风险: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产生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羊群效应”。
(二)监管风险:混业经营给分业监管带来挑战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如“余额宝”和“理财通”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国金证券联合腾讯公司推出“佣金宝”;中国平安推出移动支付平台“壹钱包”,而“余额宝”也出现保险版。这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而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三会”(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三)安全风险:技术漏洞和信用缺失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用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互联网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一是由于存在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二是互联网相关技术障碍问题。既有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国目前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认定问题。客户在身份认定上采取非实名制,且缺少对于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四)市场风险: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具有特殊市场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甚至即时的,而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是较长时期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存在严重错配。二是流动性风险。如“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投资范围不受限制,可能投资到房地产、私募基金等具有相对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投资者大量同时撤资,管理方很难提供即时流动性。三是信用风险。由于P2P等网上借贷机构缺乏信用担保、违约处置和资本金约束等信用担保要素,管理方与投资者之间合则两利,但遇到风险时则“各自飞”。
(五)外溢风险:冲击传统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对“余额宝”的热捧带动大批互联网企业迅速投身理财服务领域,银行业面临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开始竞相通过上浮存款利率以及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和同业存款增加,导致银行负债结构改变。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市场也有负面影响。
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应受到有效保护和大力鼓励,政府不应采取简单方式“封杀”,更不应直接否定互联网金融,同时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应受到有效保护和大力鼓励,政府不应采取简单方式“封杀”,更不应直接否定互联网金融。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是,一方面,一定要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要注意监管措施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并重视做好与公众的沟通工作,管理好市场预期;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并能更好地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并真正实现普惠金融,符合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趋势。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近期,国务院批准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央行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并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P2P监管研究工作。下一步,中国还应继续完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大势。
第一,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第二,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中国应有效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框架。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第三,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尊重市场、呵护创新,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要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简单限定交易金额不是好的监管方式,更好的办法是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要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要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继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力将不断得到释放,政府应通过制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并加强投资者与管理方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应按规定纳税;同时,要研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积极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上的经验,提高认识水平、学习先进技术,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外溢带来的影响。
(作者单位:财政部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