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到了过大关的关键阶段,而国企改革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已进入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深水区。从国有企业改革的视角出发和审视,我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五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即分类管理、统一出资、行业监管、阶段推进和产权到民五大问题。
一、分类管理。所谓分类管理,即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必须对公益性国有企业、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分别对待,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首先要明确公益性国有企业和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领域和行业。如:1、自然资源行业:如土地、港口、石油、煤炭、电力和地质矿产行业等。2、军工行业:如军用航空、航天业和兵器制造业等。3、基础科学研究院(所)和部分国有大专院校等。4、文化传媒产业: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和部分出版社、报社、杂志社、互联网传媒产业等。5、供水、供气和供电等公用事业行业。6、铁路、公路、机场和航运、海运等公共设施行业。7、承担国计民生重要商品储备和重要战略物资储备的流通产业。8、政策性金融服务业。9、公益性国有医院。10、与上述行业或产业相关的部分企业等。除此之外,则应明确国有企业要分阶段、分期、分批退出竞争性领域。在分类管理上,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对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问题,要先试点,后实践,再推广,其中,对外资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也要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二是对国有企业目前在竞争领域的经营情况要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制订逐步退出的时间表。不能因为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还有利润就高枕无忧。谨防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重蹈“国企脱困”的覆辙。实际上从2009年和2010年的中央企业公开披露的经营情况看,资产利润率也只有2.83%和3.49%,比存银行的利息还低很多。
最近,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吹响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改革的号角。而作为文化改革议题之一的文化国企概念和由此引发的改革浮出水面。对于“文化国企”的定位及其管理,是国企改革面临的一个新问题。过去,文化单位属于事业编制和事业管理,这次改革改制转向企业以后,一部分企业要民营化,一部分企业将“股份制”,并有部分企业通过产业化联合成为“上市企业”。但还有一部分企业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不可能民营化,而要成为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的文化国企,其公益性特征十分明显,并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使命,如中央电视台和一部分出版社等。他们既要走向市场,又要承担一部分民营企业不能承担的社会义务。因此,对文化国企的定位与管理同样面临新的研究课题和内容。
其次,要明确分类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区别。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业务取舍、人员聘任、工资薪酬体系等。如在公益性国有企业和垄断性国有企业的管理机关,实行“准公务”管理就是合理的选择,没有必要与“国外相同企业”去攀比,因为企业管理体制和“产权”基础不一样,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同。又如在食品领域里的国有企业,承担好国家储备和一部分进、出口业务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在茶叶、牛奶、方便面和调味品等领域搞什么生产经营。再如四大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指望其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只是一相情愿,因为四大行承担的主要是对政府的债务贷款和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贷款。而要解决好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不可能只依靠国有银行来解决,关键还是要放开民营银行的准入,放松和解除金融管制,让民间金融合法化和正规化。任何国家的国有银行体系都难以满足小企业融资需求,这不是中国的独有问题,而是世界问题。
对于行业监管的问题应该由政府宏观部门去监管。如食品行业属于卫生部、国家质监局和国家工商局监管;金融业、证券业由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等。如文化产业,现在分属中宣部、文化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监管。所以说,分类管理和行业监管具有不同的职能和定位。
二、统一出资。所谓统一出资,是指企业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凡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资产出资人只能是一家。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出资人不能落实到自然人的情况下,以中央企业为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唯一的出资人(全国人民)的代理人,即用通俗的话讲,实行“大国资统一管理”。
但是,目前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仅包括120家大型企业。没有实行大国资统一监管的企业还有三大类。一是金融证券业的国有企业,如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等;二是分散在国家各个部委的直属企业,如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企业;三是通过事业单位改革包括文化传媒产业改革形成的文化国企等。其资产归属尚未明确,包括文化传媒产业领域市场准入方面的无形资产,都应该明确其评估办法和出资方式。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应委托“国资委”或“发改委”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也应该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讨,甚至开展全民大讨论。对目前一部分省市实行的“国资统一管理”模式试点应予支持。
三、行业监管。所谓行业监管,是指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体制要求,根据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国有企业要分别接受部门的行业管理,或称行政监管和业务指导。
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虽是“特殊企业”,但不能搞特殊化。要遵照“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去登记、注册。履行法定义务。凡是要求其他企业做到的,国有企业都不能搞例外。
其次,国有企业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使命。尤其是公益性和垄断性国有企业,更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至于文化国企,按照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律(包括宪法)规定,业务指导与监管单位不仅有政府职能部门,还有执政党的职能管理部门。这是国企改革面临的新课题,也是行业监管需要重新定位的问题。
四、阶段推进。所谓阶段推进,是指国有企业改革从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有进有退”的战略方针,到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主持的“抓大放小”改革,再到目前的继续改革,每个阶段应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和执行不同改革方针和政策。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新的发展阶段,面临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对一些敏感问题的探讨和解决,确实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深水区”。对于国企改革的决策者来说,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措施和方法确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虞。而前人之镜,可为后人之鉴,但“前人”不可能代替“后人”审时度势,进行决策。则是浅显明白的道理。国有企业的决策者尤其需要根据“天时、地利、人和”做好现阶段的顶层设计。
五、产权到民。所谓产权到民,是指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让国有资产和其创造的价值能够真正落实到全国人民。不容讳言,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以陈志武、张维迎为代表的一批著名经济学家和学者提出了相当有见地、有水平的观点,当然也有不同的思想和言论。本人虽对此观点属于坚定支持者,但我认为对此大可不必以进、退为界;以左、右标签;以好、坏分野。而应该允许发言、允许讨论、允许质疑、允许提出更好的见解。只有通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真理才能越辩越明,越能为国企改革的决策者起到警示和参考作用。
总之,国企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的研究一定要秉持独立、客观和理性,切忌发表情绪化的言论和未经深思熟虑的观点,如“打倒垄断国企”和“国企红利分配是伪问题”等。至少从目前国有企业存在和经营的现状看,垄断性国企尤其是公益性国企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应该上交红利的。这也是国企改革阶段推进绕不开的议题。我们一定要尽力避免制造对抗气氛和人为地制造矛盾,以免“欲速不达”,甚至连传播思想的作用也被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