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为此,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显得格外重要。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征之一。乡村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具体要求,为振兴乡村指明了方向。
坚持自治为本、德法结合,将自治、法治、德治的原则和技术有机嵌入到治理实践中,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最终达成乡村善治。
自治为本,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核心,作为村民自发创造和政府主导规划互动的制度变迁,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并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村民自治就是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要求,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法治框架下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可以说,自治是村民直接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平台。
法治保障,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乡村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法治是治理社会的前提、基础和基本方式,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特征。乡村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急剧分化的利益阶层和利益群体各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凝聚共识和力量,从而保证乡村社会可持续的发展与稳定。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点、重点和难点在农村,需要尽快完善农业农村立法,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强化法治监督,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增强村民法律意识,真正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型乡村秩序。
德治为基,用传统文化厚植核心价值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乡村治理需要将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和具有柔性约束力的道德结合在一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乡村德治起着基础性治理作用,可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预防并减少社会矛盾。中国的德治传统源远流长,中国古代社会通过“援仁入礼”将礼治渗透到国家治理、社会秩序维护、人际关系调节和人的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进入新时代,加强乡村德治建设,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传统美德,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村规民约,形成新的社会道德标准。通过倡文明新风、文明创建、道德评议、树立典型等行动,形成见贤思齐、崇德向善、明德惟馨的良好风尚。
总之,自治、法治、德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德治是法治与自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与自治的保障,自治是德治与法治的目标,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