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的核心任务是治国理政,治国理政本质上是政治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政治逻辑。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治国理政,关键是以制度化、法治化方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效发挥国家公共权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这决定了我们党的治国理政具有特定的政治逻辑。遵循治国理政的政治逻辑,对于有效治国理政、更好推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政治前提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这个坚强领导核心。习近平同志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历史和现实都雄辩地证明,党的领导是否坚强有力,直接关系治国理政的成效。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一切治国理政活动的逻辑起点。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这是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提升治国理政效能的特有政治架构,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政治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我们党治国理政新实践中有了进一步发展。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要求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指导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科学发展思想,又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优化治国理政实践的国家治理观。“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治国理政必须以人民为主体,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凝聚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治国理政必须以实现人民利益为目标,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有更多利益获得感和权利拥有感。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了有机统一。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党领导人民、依靠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创了党领导人民发展民主、厉行法治的新局面。全面依法治国包含两个基本关系:一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二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本质上是一致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政治前提。没有这个政治前提,治国理政就不可能有效开展。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任务
小治治事,中治治人,大治治制。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制度成熟与完善的程度,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成熟与完善程度的集中体现。因此,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制度现代化水平,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形势下,我们党要有效治国理政,就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确立更加完善的制度架构。
习近平同志指出:“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实现路径。相对于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等,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具有更基础、更关键意义的现代化。可以说,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已经走到了这样一个重要历史节点:既要继续完成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又要着力完成制度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紧迫任务。不着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其他方面的现代化不可能提高到新的水平,甚至会难以为继。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政治方式
习近平同志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还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挥协商民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方式。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有助于形成最大共识,有效克服西方国家那种不同党派为了自己利益而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有助于使各种利益诉求进入决策程序,有效克服西方国家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自己利益固执己见甚至排除异己的弊端;有助于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与错误的机制,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各层面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西方国家在选举之后人民难以实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弊端。
实践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凝聚各种力量共同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制度安排,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巨大的政治潜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意义,突出体现在“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方面。涉及国家整体治理的事情、全国人民利益的事情,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国家局部治理的事情、某个地域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在这个局部和地域的群众中广泛商量。总之,在人民内部各层次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依靠人民共同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政治保障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反对和根治腐败,是具有特殊意义、特殊内涵的治国理政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迎难而上,坚定不移反对和惩治腐败,取得了重大成效。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实践表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坚决反对和防止权力腐败,既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又是我们党有效治国理政的基本政治保障。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法律与纪律的关系,对于共产党员来说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底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自觉履行的义务。但是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够,党员、干部除了自觉遵守法律,还必须严守党纪。因为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也必须严于国家法律。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破”与“立”的关系。所谓“破”,就是要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彻底破除蔓延于各个方面的潜规则。所谓“立”,就是要加强党内各项制度建设,立明规矩,彰显制度的权威,通过制度治党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让潜规则在党内以及社会上无立足之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当前尤其要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应使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有力保障着我们党的治国理政实践,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作者为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