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变迁的实质是宪法发展,可以通过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实现。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这是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宪法诞生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重大发明。宪法诞生后,内容不断发展丰富。1895年,德国学者拉班德提出狭义宪法变迁概念,是指宪法条文未改变,而宪法实质内容发生改变的现象。这是因为,社会在变化,宪法需要发展,原有宪法条文已经涵盖不了现实情况,出现张力。随后,德国学者椰林内克提出广义宪法变迁概念,丰富了宪法变迁内涵。宪法变迁的实质是宪法发展,可以通过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实现。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这是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我国现行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它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现行宪法于1982年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至今先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5次宪法修正建议。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根据党提出的修正建议,已经先后5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根据前4次修改后的实践效果来看,切实推动了宪法发展,保持了宪法鲜活持久的生命力。
“时移世易,变法宜矣”。宪法发展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新时代,根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此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对持续推进宪法发展,保持宪法活力,维护宪法权威,发挥宪法作用有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有了很多重大发展,取得了诸多重大成就,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所以,当前,适时修改宪法,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一般认为,宪法具有两大属性,一是政治属性,一是法律属性。因而,关注宪法发展,一定要保持一个清醒认识,即宪法具有政治性,同时具有法的属性。在宪法发展中,两种属性都不可缺少。现行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明确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实完善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容,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等等。可以说,现行宪法修正案很好地把握了宪法发展脉络,展现了宪法的政治属性和法的属性,既有政治高度,也有法治高度,覆盖面宽、覆盖率高,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在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同时,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与时俱进、修改宪法是为了推动宪法发展,是为了更好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权威来自宪法实施,所以,修改宪法也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更好地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认识,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宪治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统一党和人民根本意志,持续推动我国各项事业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