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也不松懈的强烈信号。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辩证关系,对于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孕育于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特别是从查办腐败案件中,我们深刻认识到,既有反腐败体制机制和手段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体制缺陷突出表现在反腐败职能过于分散,各机构领导机关不同、权责不清、职能交叉重叠。同时,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未纳入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监察盲区。在手段措施配置方面,纪检监察的调查权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办案实践中要么不敢用、要么相互借用,既制约实际运用效果,又影响制度规范运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央部署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了宝贵经验。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定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八大举措之一,并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对于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意义,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首先,更加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反腐败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始终讲政治顾大局,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其次,更加强化对公权力的监察功能。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各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既体现了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体现了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必将推进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再次,更加强化治党治吏治权的治本功能。它既能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又能有效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还能有效推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展现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这一体制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关键地位:一是集中统一。在监察职能上,全面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无论身份上是公务员还是参公管理人员,无论权力来源是法律授权还是国家机关委托,无论公办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还是基层群众组织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要纳入监察对象。在监察内容上,不仅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也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二是权威高效。在领导体制上,一方面,监察委员会在党委直接领导下,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另一方面,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在机构设置上,国家监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监察机关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列,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在监察手段上,可以依不同职责、不同对象、不同情形,按相应程序分别采取不同种类的调查措施。在处置层次上,对于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单位,提出不同种类的处分决定、建议等。三是标本兼治。既重视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又重视对其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不仅要积极有效惩治腐败,还要注重总结经验、发现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