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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服务发展及经验借鉴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社会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需要应对的重大问题。德国是一个典型的老龄化国家,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较早,老龄化程度较深。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德国养老服务发展概况

  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多样。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德国发展了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模式,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一般说来,德国养老服务可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居家护理型养老。居家养老是大多数老人的选择。居家养老又有多种情况: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居住在自己家中,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不需要专门的护理服务,老年人可自行到住所附近的服务网点,获得必要的生活援助。生活部分自理的老年人居住在家中,需要由亲属照护,或依托周边的养老机构,获得居家护理养老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可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日间照料中心则可为居家老人提供短期的托老服务。

  全天候机构养老。全天候机构养老的服务对象一般是护理级别较高的老人或是无子女老人。这部分老年人入住养老院,由养老院提供集中的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和医疗护理。养老院内部大多按护理级别分层设置和管理。由于居家老人可以得到便捷的护理服务,因此老年人往往只有在生活的确难以自理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去养老院养老。

  互助式养老。互助式养老是德国近年兴起的一种养老模式。老年人搬离自己原来的住所,以购买或租赁方式入住新建的老年公寓。老年公寓整体采用无障碍化设计,安装电子监控系统,设置性能优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设施,增强居住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老年公寓一般仍建在老人原来生活的社区内,以便老年人与社区内其他成员照常互动。

  养老护理保险制度健全。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护理保险法》,1995年正式实施。《护理保险法》规定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实行全国统筹,为老年人护理服务和因事故、因病致残的特殊人群护理服务提供部分资金来源。护理保险费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初期按投保人收入的1.7%缴费,后来缴费率逐步调高,现为3.2%。

  参加护理保险的老年人产生护理需求时,老年人家属或为其就诊的医院需要提出领取护理保险的申请,保险机构会指派专业人员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护理级别。目前护理级别分为五级,护理级别越高,则被护理人护理需求越大,保险公司给予的护理费用也越高。

  根据评定的护理级别,老年人或居家接受移动护理服务,或入养老院接受集中的护理服务,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护理保险费用。如果老人由亲属护理,则亲属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护理保险金补偿。护理保险待遇发放包括提供实际护理服务或支付现金两种形式。

  养老护理教育培训体系完备。德国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要接受统一的教育培训,达到一定资质才能上岗。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为养老护理服务提供了稳定的人员保障。德国的养老护理教育培训体系包括三个部分:中等职业专科教育、大学本科教育、在职进修培训。

  德国的护理教育以中专为主。《护士执业法》对护士生的学制、学时有明确规定:中专护理教育的学制为3年,教学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双元制培养模式,即在学校的理论学习与在服务机构的实习交替进行。总课时不少于4600学时,其中理论学习不少于2100学时,实习不少于2500学时。三年之后,学生通过老年护理员考试才可以上岗工作。

  大学主要为中专培养师资力量。德国的大学护理教育起步较晚,1992年开设护理科学、护理教育学、护理管理学的学士专业,但发展比较快,目前除了本科教育之外,还有提供护理硕士及博士学位教育的机构。

  养老护理进修培训主要是对现有的护士进行培训,将普通护士培养为从事养老护理的专科护士,其资格由地方政府予以确认。一般来说,把普通护士培养成养老护理人员,需要400到600学时。

  德国养老服务发展特点及经验借鉴

  明确养老服务的重点,加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德国对养老服务发展有长远规划,明确将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护理问题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健康老年人在基本生活方面和其他年龄段的人们没有太大区别,而只有那些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机能明显衰弱、患有慢性病、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专业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才是养老服务领域应该关注的重点对象。为此,德国较早建立实施了强制性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妥善解决了养老护理服务的资金来源问题,从而切实保障了老年人养老护理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我国目前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为4000多万人,其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1000万,他们是最迫切需要养老服务的群体,但目前我国尚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专业护理服务。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设置长期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保险统一管理,加强养老护理服务的资金保障,从而为高龄独居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等有特殊需要的老人提供适宜的长期照护服务。

  大力发展依托社区的养老护理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德国鼓励老年人居家养老,尽可能延迟老年人入住养老院的时间,以节省家庭和社会养老服务支出,提高养老资源的使用效益。按照现有的政策规定,提出入住申请的老年人还要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在护理等级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入住养老院。为方便老年人居家养老,政府立法保护上门护理服务,建立设施完善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流动护理服务网络,使老年人既可以生活在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中,又能获得便捷及时的养老护理服务。我国老年人普遍将居家养老作为首选的养老方式。为此,我国必须着力发展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加大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探索各种有效的服务形式,引导和支持社区及服务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契合其需要的养老服务,尤其对那些居家养老的失能失智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更要给予全方位的照护,以切实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与此同时,要充分调动家庭养老服务资源,制定合理可行的激励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提升家庭成员照料老人的积极性和能力。

  强化养老护理服务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德国对于进入社会保险系统的养老服务护理机构管理比较严格。社会保险系统每年对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只有通过审核的养老护理服务机构才能得到资质认定。对于护理人员的任职资质和服务水平,相关法规也都有统一的要求。《护理保险法》规定,医院的护理院长或护理部主任,只有接受过护理高等教育和管理专业训练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护理人员除护理院长(主任)外,还有护士长、高级护士、注册护士、助理护士4个级别。注册护士以上资格的护理人员才能直接护理服务对象。借鉴德国经验,我国要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护理服务评估监督机制。对服务质量好、诚实守信的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和激励,对服务质量差、经营中存在失信问题的服务机构进行惩戒。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社会媒体、老年人及其家属等多元主体的监督作用,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督查评估结果,以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管理。与此同时,我国要加快培养养老护理服务专业人员。将社会工作、护理、康复、营养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尽快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强化养老机构的服务理念,重视养老服务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德国养老机构服务意识强,始终将老年人的需求和感受放在首位。在老人入院前,就全面了解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为其打造个性化服务。养老院设计为家居式,老人可以把自己家里喜欢的家具和物品搬去,院方会帮助他们精心布置,以便让老人尽快适应环境。院方还会密切联系老人亲属,尽可能给予老人亲情慰藉。在养老院设施建设方面,根据所在社区老年人口规模确定项目规模,避免盲目追求超大规模和高档豪华装修。尽可能考虑到老人生活特点和实际需求,保证养老院内部有足够的公共活动区域,最大限度地方便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工作的展开,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我国养老机构在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性的同时,也应重视养老过程中的人文关怀。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增强服务意识,以热情友善的态度对待老人,为老人提供耐心细致的护理服务,消除老人的不适感,增强老人的归属感,使老人在养老机构里有尊严地走过生命的最后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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