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名诺贝尔和平奖得主致信美国总统奥巴马,敦促他承认然后摒弃自2001年以来以“打击恐怖主义”为借口“公然使用的酷刑和其他违反国际法的手段”,从而合上美国近代历史上最黑暗的这一页。这一天对于民主来说是悲哀的一天。
这封信的接收者本人也是一名诺贝尔和平奖得主,这让局面显得滑稽可笑。而他所主政的国家号称全世界数一数二的民主国家,这让局面变得甚至更加怪异。
滥用酷刑何谈人权?
对于我们这些过去对奥巴马在人权问题上公开宣布的立场持钦佩态度的人来说,连任总统似乎给他提供了一个契机,让他可以履行自己在关塔那摩监狱的存废、对酷刑的使用和在一些国家对无辜民众的滥杀问题上作出的承诺。不过,我们至今仍未看到他在人权问题上采取坚决的行动,迄今为止,在这方面,他只是动动嘴皮子而已。这也让我们对美国到底是谁在掌权感到好奇。
全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国家的总统居然无法召集到结束美国政府最不光彩的一项政策所必需的支持,这怎么可能?
虽然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6个月前投票决定公布对美国“加强审讯”计划进行调查后作出的长达480页的执行摘要,但是不经删节和审查地公布这份摘要至今仍未成为现实。
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不是什么秘密。正如该委员会的领导人、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参议员黛安娜•范斯坦今年4月所言:“该报告暴露了与我们这个国家的价值观形成鲜明对比的残忍。它在我们的历史上留下了污点,必须永远不再让这种情况发生。”
美国独立的团体宪法计划组织在进行了历时两年的研究后断定,美国军队在多个审讯场合使用了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手段;并说“这个国家的一些最高级别官员”对允许并助长此类手段的蔓延负有最终的责任;而且有大量证据表明通过这些方式获取的信息要么是没用的,要么是靠不住的。
有法不依何谈民主?
美国最高法院自19世纪90年代以来就认为,使用酷刑的惩罚方式是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该修正案规定:“禁止过高的罚款与过高的保释金,及禁止施予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
美国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1984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发起,美国总统里根在1988年签署该公约,参议院在1990年10月27日批准了这一公约。
此外,美国还签署了其他一些禁止使用酷刑的协议:美洲人权公约和美国在1977年签署并于1992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6年,美国军方发放了关于情报收集和反叛乱的战场指导手册,强调“依照美国法律的相关解释,处于拘押状态或被国防部控制的人士无论国籍及实际位置,一律不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尽管有这样的指导原则,美国军方还是经常性地在关塔那摩、阿布格里卜以及超过17个国家采取违反这些规定的做法。在这些国家,美国及外国公民被转送至由美国管理的监狱内,在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里被单独监禁。
尽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缔约国将被拘押者转送至其他“有切实证据表明他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国家,可是这样的事情却在发生。
这些在美国总统完全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的做法使得诺贝尔和平奖得主们说:“我们有理由对酷刑感到强烈的愤慨。在我们这些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当中,有许多人亲眼目睹了在我们自己的国家使用酷刑所带来的影响。我们自己有的就是酷刑的幸存者。”
他们在信中说:“正是这样的经历促使我们坚定地支持要求美国将使用酷刑的记录公之于众的美国民众,并要求美国采取必要举措以摆脱历史上的这段黑暗时期,永远不再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