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外贸易起步很早,但隋唐之前该项事务多由所在地方行政官员进行管理,朝廷没有设立专门机构。唐宋以后海上丝绸之路兴起,海外贸易激增,朝廷意识到实行统一管理将促进贸易活动,同时也增加朝廷收入,市舶使、市舶司于是应运而生。
源自唐朝
中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海外经济交往自古以来就很频繁,汉代的商船可远达印度东南海岸,与印度半岛、马来半岛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直接贸易关系。三国时期,曹魏在北方与日本有经贸往来,孙吴在南方与东南亚国家建立有贸易联系。不过当时海外贸易总量有限,在贸易形式上,除一部分商业性贸易活动外,官方贸易主要以朝贡方式进行,也就是各国派使臣携带物资来中国朝贡,中国皇帝以赏赐名义将产自中国的货物交给各国使臣运回,从贸易角度看相当于物物交换。
隋朝之前,商业性海外贸易一般称“市舶”,进贡性质的海外贸易称“贡舶”。隋炀帝在洛阳定鼎门外设四方馆,接待东西南北四方少数民族及外国使臣,该馆隶属鸿胪寺,下面分设使者四人,其中南蛮使者主要负责南方地区对外交往,包括“市舶”“贡舶”在内的海外贸易名义上都由四方馆管理。不过,四方馆设置原则是“量事繁简,临时损益”,加之隋朝存续时间不长,所以海外贸易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还不能把四方馆称为中国古代最早的海关。
唐朝中期之前,中国对外交往和贸易的主通道是陆上丝绸之路,由于战乱及经济重心南移等原因,海上丝绸之路随后兴起,逐渐成为中外贸易交流的主通道。在此背景下,海外贸易管理体系也发生了重大改革,唐高宗显庆六年(661)朝廷在广州设市舶使,总管海路方向的邦交和外贸,包括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关税、为宫廷采购外国货物以及管理海外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等。在此之前,海外贸易实际上由各地方的行政官员兼管,新设的市舶使则由专官充任。
市舶使设立后,唐朝政府虽然介入了海外贸易事务,但并没有把关税作为朝廷的一项重要税收看待,设置市舶使的初衷更多是为皇家采购海外舶来的奇珍异品,所以市舶使在管理上多“拱手监临大略而已”,唐朝政府规定“除舶脚、收市、进奉外, 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当时海外客商在广州的指定区域可“列肆而市”。五代十国期间,割据在东南的各政权大体也承袭了唐朝的做法,设立有博易务、榷货务、榷利院等机构,职权与市舶使一样,负责管理和发展沿海一带的海上贸易,这样的做法一直延续到宋朝。
垂直领导
北宋建立后致力于发展经济,商业活动越来越发达,其中尤以江南地区经济增长速度最快,拥有河港、海港达100多处。宋朝政府意识到商税在增加朝廷财政收入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在广州设市舶司,宋太宗瑞拱二年(989)、宋真宗咸平二年(999 年)又分别设市舶司于杭州、明州(今浙江省宁波市),之后温州、泉州等地的市舶司也相继设立,在一些较小的港口则设立市舶务或市舶场, 它们的共同职责就是管理对外贸易。
一开始,宋朝政府仍采取“州郡兼领”的办法管理市舶司,由地方官员充任市舶使,《宋会要辑稿》记载:“初于广州置司,以知州为使,通判为判官,及转运使司掌其事,又遣京朝官、三班、内侍三人专领之。”宋太祖开宝四年(971)首任广州市舶使的就是同知广州的潘美和尹崇坷。宋神宗继位后朝廷重视“理财”,经济领域里的常平、坑冶、茶马等职能相继独立,这些领域“俱号监司”,相继实行了“垂直领导”。在此背景下,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海外贸易体制再次改革,《宋会要辑稿》记载:“尚书省言,广州市舶条已修定,乞专委官推行。诏广东以转运使孙迥,广西以运召陈倩,两浙以转运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转运判官王子京。迥、直孺兼提举推行,倩、子京兼觉察拘栏。其广南东路安抚使更不带市舶使。”也就是说,从此时起免除地方长官的市舶兼职﹐改由“专委官”的运转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
宋徽宗时,冗官、冗兵、冗费等“三冗”问题更加突出,朝廷财政压力增大,为增收收入,宋徽宗在经济领域广泛推行“专置提举制”,即由朝廷派人直接管理各项重要经济事务,在这种背景下成立了提举市舶司,也简称为“市舶司”,长官称“提举市舶”,相当于朝廷的“派出机构”。此举施行后,朝廷对海外贸易活动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从北宋到南宋,经过多次整合、撤并,所设置的重要市舶司共有4处,其中广南路广州市舶司设置最早,存在时间也最长,其他还有两浙路杭州市舶司、福建路泉州市舶司和京东路密州市舶司等3处。没有设置市舶司但同样较为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则设市舶务、市舶场等,相当于各市舶司的下属机构。
对于市舶机构体制变化的过程,宋元之际史学家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总结:“旧制虽有市舶司,多州郡兼领;元丰中,始令转运使兼提举,而州郡不复预矣;后专置提举,而转运亦不复预矣。”上述变化,反映出唐宋以后中国海外贸易越来越繁荣,其在经济领域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同时也反映出朝廷对海外贸易带来的收益越来越重视。经过多次改革后的市舶司,已经初步具备了海关的职能。
抽解博买
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市舶改革中所推出的《市舶条法》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独立的海外贸易法,其中详细规定了市舶司的职守和相关管理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外贸船只必须在相应市舶司领取公凭才能出海,否则以违令论罪;回舶船只必须回到原发舶地登记,抽解纳税;各市舶司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相应的外国朝贡船舶、贡使及其活动,为减少成本,各国进贡物品一般不再运送京师,而就地变卖;对市舶领域内的违令、犯罪行为实施严厉打击,遇朝廷大赦也不减刑免刑。
随着市舶管理的规范化,市舶司内部体制也固定下来。市舶司的主要官员一般有4人,分别是提举市舶司、监官、勾当公事、监门官,其中提举市舶司即通常所说的市舶使,是市舶司长官,负责全面工作;监官主管“抽买舶货,收支钱物”;勾当公事也称“舶干”,主持市舶司日常杂务;监门官主管市舶库,“逐日收支,宝货钱物浩瀚,全籍监门官检察”,以防侵盗之弊。这些官员之下还设有吏员若干名,有文字、孔目、手分、贴司、书表、都吏、专库、专秤、客司、前行、后行等,岗位设置更加专业,职责内容也十分广泛和具体,如孔目负责审核、验实海外客商的申请,发放公凭;分手负责钱物收支;都吏负责巡视、检查及安全方面的工作;客司负责接待各国贡使及商人。
当海外商船进入中国海域后,市舶司要派员“阅实其货”,这项工作非常重要,有时市舶使也会亲自参加。经过查验后就算入关了,征收关税必不可少,当时称为“抽解”,最早没有这项规定,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开始施行,税率为“二分”,即20%,采取实物收税的办法。当时海上运输困难重重,风险很大,宋太宗后期抽解二分的制度作了调整,改为“十先征其一”,宋神宗时一度改为“十五取一”,在北宋一朝,抽解税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不过,有些特殊货物抽取比率会更高些,《宋会要辑稿》中有“则其良者,谓如犀象,十分抽二分”的记载,还记载:“以十分为率,珍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
除按比率抽解外,市舶司还对有些货物进行采购,称“博买”。这类货物通常是皇家御用之物或京中贵族们消费较多的物资,《宋会要辑稿》记载,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7月朝廷向广南东路提举市舶官下诏:“今后遵守祖宗旧制,将中国有用之物如乳香、药物及民间常使香货并多数博买,内乳香一色,客算尤广。”这里提到的乳香,主产于北非和阿拉伯半岛,是有药用价值的香料,由于用量较大,靠抽解办法无法满足需求,所以由市舶司直接采购, 类似的物品还有犀角、象牙等,它们都是皇室贵族喜欢的奢侈品,牛皮、筋角等也常出现在博买清单中,因为它们是“堪造军器之物”。
通过抽解和博买,朝廷获取了大量产自海外的物资,一部分运往京城,由内府统一管理,主要供皇室消费和作赏赐用,其余物资则出售变现,成为朝廷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宋仁宗时,每年市舶收入约50万贯左右,之后不断增长,据南宋高宗绍兴十年(1140)的统计,仅广州市舶司变现的关税每年就高达110万贯,各市舶司收入总和约占当时朝廷财政收入的4%至5%,所以《宋史》说“东南之利,舶商居其一”,对于南渡后的宋王朝来说,这项收入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