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儒、法、墨等诸家典籍中,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正义”理念具有自己的清晰内涵和运用特色。
在人类文明中,无论在纵向的时间维度上,还是在横向的国别之间,正义都是最为基本的共同价值之一,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传统典籍对于正义有多种多样的阐发。《墨子·天志下》说:“义者,正也。何以知义之为正也?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孟子·离娄上》说:“义,人之正路也。”这里墨子、孟子都将“正”和“义”联系起来,肯定二者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论语·颜渊》说:“政者,正也。”《荀子·赋》说:“行义以正,事业以成,可以禁暴足穷,百姓待之而后宁泰。”这里都把正义和国家治理联系起来,认为如果正义得到实施,可以达到善治的状态,可以实现扼制暴虐、安宁百姓的效果。
与西方文明有所区别,中国传统伦理更为重视治理者的自身品德及其展现。《管子·形势解》说:“人主身行方正,使人有礼,遇人有理,行发于身而为天下法式者,人唯恐其不复行也。”也就是说,国君应该具有正义的品行并成为天下人的楷模,这样人们就会赞成和欢迎他的行为。《荀子·正论》说:“上端诚,则下愿悫矣;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荀子·臣道》说:“《传》曰:‘从道不从君。’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谏争辅拂之人信,则君过不远。”前一段讲的是治理者的品格对被治理者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后一段讲的是臣下的品格对国君和朝廷的积极功能。这两段话都强调无论是君臣都要具备正义的品质,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南宋大臣罗点曾对皇帝说:“盖君子志在天下国家,而不在一己,行必直道,言必正论。往往不忤人主,则忤贵近;不忤当路,则忤时俗。”这里他强调参与国家治理的君子必须具备正义的品格,他为的是天下国家的公义,而不是自己的私利。
正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作为国家统治的强制性工具,法律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法律能否贯彻正义原则就不仅会影响到百姓福祉,而且会影响到国家稳定。在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中,无论是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非常注重法治的正义性。这方面的文献材料比较多。《晏子春秋·内篇》说:“诛不避贵,赏不遗贱。举事不私,听狱不阿。”《韩非子·有度》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都是讲要公正地运用法律,不要因为犯法者的身份差异而要在运用法律时有所区别。在贵族势力强大的前秦时期,这样的思想具有一定的理想色彩。
在中国传统时代,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好例子大约是诸葛亮。陈寿在《三国志》中评价他时说:“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在整个蜀汉国内,即使他实行的是严刑峻法,也没有遭到百姓的怨恨、引起社会的不满,反而得到吏民的支持和爱戴。“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诸葛亮治理国家取得较好的效果,根本原因在于他体现了那个时代能够达到的正义的较高境界。有必要说明的是,诸葛亮并不仅仅是一位一般意义上的执法者,而是整个蜀汉国家治理体系的人格代表。
具有抗争精神的执法者的典型例子可推唐朝的徐有功,他在武则天时期担任过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职务。刘餗《隋唐嘉话》记载:“(徐有功)每见武后将杀人,必据法廷争。尝与后反复,辞色愈厉。后大怒,令拽出斩之,犹回顾曰:‘臣身虽死,法终不可改。’至市临刑得免,除名为庶人。如是再三,终不挫折。朝廷倚赖,至今犹怀之。”徐有功因为坚持正义将生死置之度外,多次冲撞武则天,成为那一历史时期反对武后滥杀和酷吏政治的一面旗帜。当时有个叫皇甫文备的酷吏,曾经诬陷徐有功和反叛者为伍,但武则天没有追究徐有功。不久,“文备为人所告,有功讯之在宽。或曰:‘彼曩时将陷公于死,今公反欲出之,何也?’徐曰:‘汝所言者,私忿也;我所守者,公法也。安可以私害公?’”由于徐有功以生命执行法的正义性,得到《新唐史》“虽千载未见其比”的赞誉。
在中国历史上,坚持法律正义原则的典型还有张释之、黄霸、狄仁杰、包拯、况钟、海瑞、于成龙等,他们以自己的生命力量推动了那个时代的法治趋向尽可能的正义高度。
正义是用人选官的重要原则
在传统时代,人治在国家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选官用人是一项影响深远的重要工作。能否公正地选用人才不仅影响到官员个人的升迁和功业,还会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的效果。《吕氏春秋·去私》记载了一个“标杆化”的故事:“晋平公问于祁黄羊曰:‘南阳无令,其谁可而为之?’祁黄羊曰:‘解狐可。’平公曰:‘解狐非子之仇邪?’对曰:‘君问可,非问臣之仇也。’平公曰:‘善。’遂用之,国人称善焉。居有间,平公又问祁黄羊曰:‘国无尉,其谁可而为之?’对曰:‘午可。’平公曰:‘午非子之子邪?’对曰:‘君问可,非问臣之子也。’平公曰:‘善。’又遂用之,国人称善焉。”这是在人才使用上不问亲疏的典型例证,充分体现了“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的正义原则。
唐太宗李世民是帝王中公正用人的较好例子,他不仅因为使用“前政敌”得到大家的赞誉,更为重要的是他对此有过深入的思考。他曾对房玄龄说:“古称至公者,盖谓平恕无私。丹朱、商均,子也,而尧、舜废之。管叔、蔡叔,兄弟也,而周公诛之。故知君人者,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昔诸葛孔明,小国之相,犹曰吾心如称,不能为人作轻重。况我今理大国乎?朕与公等衣食出于百姓,此则人力已奉于上,而上恩未被于下。今所以择贤才者,盖为求安百姓也。用人但问堪否,岂以新故异情?”李世民认为用人最为重要的标准是才能堪用与否,而不是和帝王的新旧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统治者的衣食来自百姓,公正地选用贤才为官是对百姓应有的“回报”。应该说,这是传统时代相当难能可贵的用人思想。
正义在制度构设中的体现
在广义上,任何制度都有一定程度的正义性。但是站在文明演进的角度上,其正义性确实有个大小多少的程度问题。在中国传统制度中,总体上存在着努力朝向正义的倾向。
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就是一个例子。它淡化了之前国家用人制度的血统色彩,相当程度上打破了世袭关系。“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一次次成为现实,激发了各阶层读书人凭着自己的本领公平地进入社会上层,获得执掌权力、施展才智的机会。虽然作为传统时代的产物,科举制存在各种不足,但它打破了贵族世族对权力的垄断,其正义性远远超越了时代的局限。
监察制则是另一个例子。早在战国时期,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设立监御史,都承担监察职责。这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此后,汉唐明清都有成熟完备的监察体系和专职官员。监察制度实际上是对掌握权力资源的官员各种“非正义”行为的控制和纠正,因而这一制度本身具有“矫正”职能。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发达是正义理念在制度中的又一体现。
辩证看待古代正义追求的得失成败
客观地说,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体系贯穿着一定程度的正义追求,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历史效果。但是,由于受到社会形态整体水平的限制,由于受到统治阶层和统治者的限制,这种正义追求是甚为有限的。无论在价值理念层面还是制度设置层面和治理实践层面,都有大量非正义内容的存在,“八辟”或“八议”是其制度典型,岳飞、于谦、袁崇焕等冤案是其案例典型。
站在制度演进的现代视角上,必须辩证地观察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得失成败,必须看到其可观的历史成就和长期存在的深层缺陷,看到其提供的历史财富和历史教训。这需要具备全面公允的眼光和准确的分析鉴别能力,具备历史主义的视野和现代文明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