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研究我国古代法治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
中国传统法政文化是中华文化的优秀代表与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古代政法思想、制度体系、行为方式,维系着从先秦到明清的政治秩序与法律秩序,并潜移默化地作用于我国当代的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
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与法律文化都以制度为载体,通过制度的合理配置来实现对于国家权力体系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规范。传统的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联系紧密,礼治与法治在彼此整合中构成了古代的规则体系,并具体化为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制度的流变与儒法思想的互动构成了传统法政文化中法治与德治并举、情理法交融等基本内核。纵观我国古代历史,礼治、德治、法治等治国理念融合在国家制度、政令政策等方面,为古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支持资源,儒法思想的互动贯穿传统法政文化发展历程始终,是其形成发展的核心线索。
儒法争胜、法家入仕。春秋战国时期,经济、政治与文化处于剧烈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尖锐,各种思潮涌动。诸子百家之中尤其以儒家与法家影响最大。儒家的政治思想以维护传统礼治为核心,崇尚礼义,以礼区分君臣、父子、贵贱和亲疏。在治国的方略上,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并在德的基础上提出礼,以“仁”为道德准则,以“礼”为道德规范。荀子主张礼治,也主张行法,礼法并提,以修补“礼崩乐坏”的文化秩序,进而重构政治与社会秩序。而法家思想则适应了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图强的社会趋势,商鞅强调变法图强的必要性,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推行政令、维护统治的不二法门。韩非的思想集法家之大成,将儒、法之学置于绝对对立位置,把一些国家衰败的原因归诸于儒学的影响。有秦一代推崇法家思想,专任刑名、统治残暴,法家思想的声誉受到较大负面影响。
阳儒阴法、德主刑辅。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成为我国法政思想主流。但是法家思想并未就此消亡,而是被择精要融入到儒家思想中。董仲舒提倡德刑兼备、德主刑辅的法政思想,行教化与施仁政构成其德治的两种手段,但德治不排斥刑罚,只是认为不可专任刑罚。所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德与法作为治理手段,从制度层面杂糅了儒家与法家法政理念。魏晋时期,儒法合流的趋向进一步加强。三国时期大儒仲长统提出“尊道重德”的治国思想,治国有七事:德、仁、义、礼、文、法、武,将道治与德治视为治国的上策。魏晋南北朝讲求以儒生治国,律法中充满儒家思想理念。魏律的一大建设,是以“八议”之礼入律;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在继承前朝制度的基础上创制了留养官当的条例,这些又为齐律所吸收,且加入了“十恶”之条。这一时期在儒法合流中处于起承转合的阶段,为唐代以后礼法合一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礼法一体、德本刑用。儒家的崇德隆礼思想随着汉晋的积淀与传播,至隋唐时期已经深深渗透至法政文化的骨髓。唐代标志着成熟的中华法系的形成,而法系的根基深深扎根于儒家的礼制文化之中。唐代的《贞观律》和《唐律疏义》倡导“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糅合两汉以来儒家的礼制文化,实现了礼制规范与刑罚制度的严密契合,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汉代以来疑难案件“春秋决狱”的惯例。对于礼刑的关系,白居易超越传统儒家的“礼为里,刑为表”的观点,主张“循环表里,迭相为用”,认为在社会动乱时,应以刑为先、以刑为里,反映了唐代儒家法政思想的成熟。宋代法律以严密统一的《宋刑统》为主体,辅之数量庞杂的编敕与编例,形成对社会的强力法制约束。至宋代后期,程朱理学成为官学,并与宋代刑律相结合,织构起严密而有效的规则规范网络。明代与清代基本沿用了唐宋以来的刑律体系。明制初期注重以刑止刑、刑罚严苛,如明太祖以刑杀慑贪腐,但法政文化主流依然呈现出儒法合流的特征。《大明律》卷首将“八礼图”与“二刑图”并列,规定了“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隐”等多项体现礼治的条文。清朝入关之后,随着清朝统治阶层的汉化及统治汉民的需求,治理者确立“参汉酌金”的法政思想,这使得宋明以降的“礼法一体、德本刑用”的治国思想得以一直延续,并使得礼刑合流达至最后的巅峰阶段。
礼制解体、西法东渐。随着清末西方殖民者的入侵,西方法政文化大肆侵蚀中国社会,传统的礼法观也受到冲击,洋务运动等救亡图存的改革加速了这一进程。清末预备立宪运动颁行《钦定宪法大纲》标志着传统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和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开启。沈家本、谭嗣同、梁启超等清末思想家从变法修律、批判纲常礼教、提倡法治理念等角度对传统法政进行了批驳,经由顽固派与维新派、保皇派与革命派的数次论战,有力推动了封建礼法文化秩序的瓦解。最终随着清代统治的结束,传统法政文化更为广泛地与各类新思潮碰撞、融合,并以多种形式留存于中国法政文化之中,对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影响。
“周虽旧邦,其命惟新”。在理解了中国传统法政文化的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核后,如何考量这一文化的当代留存及其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进一步落实“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是当代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不能忽视的重大理论命题。只有不断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才能进一步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