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世诟病秦法,以为苛法亡国,不细究秦法历程,单以秦末酷法一概而论,似有不妥。秦因法而兴,不仅求于下,而以上率下,莫敢不从;不限法家之法,而崇“法”之神,博取百家;不独令民从,而先明吏治,以法成俗。有此三者,法可称善。
秦王论法
法之威成于上,法之效行于下。昭襄王是秦国在位时间最长的君王,是横扫六国的虎狼之王,也是崇法遵法之王,使法之精神深入秦国上下。
有一次,年事已高的昭襄王生病,市井之中,消息不胫而走。百姓知道秦王身体不好,有人特地买牛用来祷告,希望秦王早日康复。昭襄王身边近臣报告了此事,以深受百姓爱戴为由,向秦王表示祝贺。
昭襄王不喜反忧,派人走街串巷,查探虚实,后得知果有此事。他要求对此严肃追责,那些擅自买牛祷告的人们被要求向国库缴纳两副皮甲作为处罚,此举令朝臣大惑不解。百姓自发买牛祈福,可见尊奉秦王、政通人和,不受褒奖,反而受罚,如何服众?昭襄王知其惑,向众臣解释其意。自发祈福虽是拥戴秦王,但私自举行此类活动不合秦法,民知法违法,当按律惩处。如果因私忘公、因情废法,那么秦法何存。法不严则不立,法不立是乱亡之始。因此,昭襄王坚持处罚那些擅自举行祈福活动的人,以儆效尤,维护秦法威严。
生死为小,律法为大。秦王尚且如此,不以己身废法,臣民俱服,唯法是从。秦法严格似乎不近情理,还有“弃五苑枣蔬而治”的典故,但在大国兴霸的激荡时代,法无例外才能举国效之。秦法之严在明,秦法之信在行,治国大要以上率下、知信行合一也。
为吏有道
法之严成于吏,法之行化于民。把法律精神化为民众风俗,关键在于官吏系统,从以吏为师到以法为教,秦可谓切中肯綮。秦法之严,首在从严治吏,明确规范官吏的行为和道德,要求为吏有道。
1975年底,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了秦代墓葬,墓葬主人是秦国官吏,出土大量秦简,打开了一座秦史宝库。这批秦简包括大量的法律文书,如《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等秦律十八种,以及《效律》《秦律杂抄》,其中《为吏之道》放在主人胸部,位置醒目,足见其地位尊崇。这些具体条文法与《法经》《商君书》的思想共同构成了严谨的秦法体系,内容清晰,要求明确,并形成了可评价、可考核、可追责的责任体系。
法严且密,落地落实,容不得懒政怠政,秦国的“官”不好当。例如,牛、马都是战国时代重要的战略资源,秦国每年对于牛、马的养殖保育都要严格考核。《厩苑律》规定,养牛不善导致死亡,使“国有资产”流失,“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养马也是如此,“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秦有“物勒工名”传统,配以严法,责任链条清晰,一旦出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和具体承办人员都要追责问责。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压实,绝无虚华之风,极大提升了秦国的行政效率和治理能力。
秦法对于官员的廉洁操守有明确要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吏有故当止食,弗止,尽禀出之……当坐所赢出为盗”。官吏挪用公款、多吃多占,视同盗窃,要处以重刑。此外,《语书》《为吏之道》堪称当时秦国官吏的行为准则,要求官吏学法懂法、明法尊法,勤政爱民、廉洁奉公。
昭襄王中后期,儒家大师荀子曾入秦游历,赞叹道“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其士大夫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此时,秦国吏治清明,政风化俗,百姓淳朴,政通人和,俨然新兴大国景象。
取法百家
法之善取于博,法之明成于辩,细究秦法,绝不限于法家之法,儒、道、墨、法,兼收并蓄,相融相合,皆为秦法所用。睡虎地秦简之《为吏之道》生动还原了秦法“杂家”面貌。
“临财见利,不取苟富;陆难见死,不取苟免。欲富太甚,贫不可得;欲贵太甚,贱不可得。毋喜富,毋患贫,正行修身,祸去福存”,这明显是儒家修身修己的思想。“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壮能衰,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强良不得”,这有浓厚的道家辩证思维。“除害兴利,兹爱百姓”,此中又有墨家兼爱尚同的痕迹。《为吏之道》对于官员有“五善”“五失”的明确规范,把条文之法转化为朗朗上口的通俗要求,便于对照执行、监督检查,渗透着严谨的法家思维。
公元前219年,秦始皇在统一天下后第一次东巡新土,安抚天下,在山东立石铭刻,留下了《琅琊台刻石》,其中铭文写道,“圣智仁义,显白道理”,“忧恤黔首,朝夕不懈”。这似乎不是我们印象中严法治国的秦,而是追求仁政爱民的理性大国。
秦之兴,始于法,成于法。献公之时,庶长茵迎立不以为功;孝公之时,商鞅徙木立信;惠文王之时,墨家首领的独子违法被严惩;至昭襄王,秦法大成。秦如饥似渴,对兴国之法来者不拒,墨、儒、法、道汇流入秦,找到了一起绽放的空间。秦之有胜,“非幸也,数也”,诚然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