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选官的实施操作,人才标准好定,如何掌握实施才算真正的大问题。如果完全按制定好的规则选官,古人则云“胶以条格,据资配职,无得贤之实”;为什么会导致这样的后果?选官制度到底是怎么被破坏的呢?
南宋著名思想家、政论家叶适在论述选官制度的弊端时指出,吏部视选官制度高于一切,对于备选官员“其人之贤否,其事之罪功,其地之远近,其资之先后,其禄之厚薄,其阙之多少,则曰是一切有法矣”。过于相信既定的死规则,就会导致“天下法度之至详,曲折诘难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举措手足者,顾无甚于铨选之法也”。所以他忍不住大声发问:“呜呼,与人以官,赋人以禄,生民之命,致治之本由此而出矣。奈何举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缚蔽蒙之,乃为天下大弊之源乎?”无他,制度延续的惯性使然。正是看到了制度惰性的可怕之处,顾炎武才下了如此断语:“法令者,败坏人材之具。以防奸宄,而得之者十三;以沮豪杰,而失之者常十七矣。”选官规则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少数人上下其手,徇私舞弊。为什么顾炎武说其正面作用至多发挥了三成,而其负面效果却达到七成呢?
选官之“法”不可依,问题出在执行选官之“法”者为“吏”。“吏”即吏部具体的办事人员。南宋杨万里作《选法论》,他指出:“选法之弊在于信吏而不信官。信吏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权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适足以为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为朝廷为官择人之具。”“吏”把选官之“法”看作是自己的“取富之源”,再好的选官之“法”也不能够成为国家的“择人之具”。杨万里指出,吏部的主要领导尚书、侍郎往往只是“据案执笔,闭目以为纸尾而已”,大多数时候,他们只知道在“吏”呈上的公文后面签上自己的大名。为什么会这样不负责任?难道是因为朝廷只相信“吏”而不相信“官”使然吗?很显然不是这样的。
朝廷的本意还是相信尚书、侍郎们的,但选官之“法”规定连“官”也不能信,只相信制度政策。但“法”必须由人来执行,那选官之“法”最终是由谁来实施操控的呢?只能是实际办事的“吏”。最终的实质后果是“吏之言胜于法,而朝廷之权轻于吏也”。选官的话语权实质上操控在“吏”的手上,“其言至于胜法,而其权至重于朝廷”,所以吏部的主要领导实际上只能按照“吏”的意图行事。但他们决不承认是按照下属的意图行事,他们振振有词“曰吾奉法也”,我只是按照选官规则行事。所以杨万里才说选官之“法”的实施是“信吏而不信官”。
“吏”究竟如何上下其手?深谙宋朝官场潜规则的杨万里作了形象的剖析。他举例说,下级官员刚到吏部汇报的时候,仗着所请示的事情符合相关规定,又觉得吏部的主要领导都很贤明,所以汇报工作之前不先去面见吏部的小“吏”,所以请示吏部的主要领导得到肯定答复之后再找“吏”去落实,“吏”却说“法不可也”,按照那个规定不行。关键是他那么说,吏部领导还反驳不了,也就认可了“吏”的意见。如此一来,下级官员遇事不再照章办事,也不再向领导请示,而通过贿赂“吏”以成其事。“吏”答应了,你也不能着急要结果。他要等到主要领导忘了这件事的时候再套取他们的签字画押。吏部的主要领导不知情,朝廷也不会苛责。
这么做的病根在哪里呢?杨万里说:“其病在于忽大体,谨小法而已矣。”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忘了选官的根本宗旨,过于注重条法程序的严密完整性。“吏”恰恰钻的就是选官程序过于严谨繁琐的空子,以捍卫程序严谨正义的名义,找到其中不为人注意的环节做文章,这就是他们能够永远正确还不栽跟头的原因。问题是朝廷如果只是拘泥于程序严密,那么选官用一个小吏执笔就绰绰有余了,还用得着选天下之贤才为吏部的尚书、侍郎吗?朝廷任用尚书、侍郎的原因,绝不仅仅是让他们拘泥于现成的条法程序啊!所以杨万里的意见是“略小法而责大体”。对吏部的主要领导而言,只要明白程序不是一无是处,也不是绝对非得如此,只要不伤及根本宗旨,那么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决定用人行事。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只要不违背选官的大方向,不损害立法的大原则就可以了。如果转成“责大体而略小法”,那么朝廷的选官就不取决于“吏”之手,则“吏”之权渐轻,然后吏部的主要领导才能有所作为,而选官之“法”才能逐渐革除弊病。
吏部之权在于“注拟”,也就是铨选后备干部,吏部给各级官员都建立档案,列入后备,然后才能一级一级逐级提拔选用。凡是要提拔的,就说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过去的专有名词叫“应格”,凡是不予提拔的就说其“不应格”。不管选拔任用的是什么人,只要他们不愧不怨,吏部的人就可以大言不惭地说我完成任务了。
怎么才能改变这种局面呢?杨万里的结论是“精择尚书,而假之以与夺之权,使得精择守贰、县宰,而无专拘之以文法”。也就是说关键是选好礼部尚书,让他来精心挑选郡县两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副手,不要拘泥于条例程序等细枝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