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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产生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使得普通民众了解法律,接受法律熏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惩治犯罪,引导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华法系的发展成熟。
我国现代意义的普法活动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这就是“一五普法”。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普法作为一项制度延续下来,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实施的重要机制。在我国古代,尽管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与现代社会有本质差异,但也产生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
悬法象魏。守法用法的前提是知法。记载于《周礼》之中的“悬法象魏”,就是让人民知晓法律的方式之一,是指将法令悬挂在王宫宫口外的高台之上,公示于民,使百姓了解法律。在公布法律后,各部门还要组织内部官员学习讲读法律的内容。为了保证对法律传播的有效监督,西周专门设置了布宪一职,作为掌刑法禁令的官员,负责颁布法令并监督法令的传播。国家将法律内容公布之后,需要官员逐级进行法律传播,布宪则要巡行四方,对各级官吏是否将法律传播到位进行检查和监督。春秋时期著名的“铸刑书”“铸刑鼎”事件,通过刻法律于鼎器之上的形式,向全国公布法律。秦朝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作为指导方针,这里的“吏”专指法官、法吏,即由专门的法官负责向国民教授法律知识。汉代法律宣传,又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以书面方式公布、张挂法律文书,二是将民众召集到一起进行口头讲读。两种方式相互结合,互相弥补不足,尽可能保证和实现了法律信息在民间社会的传播效果。
讲读律令。明清两代大兴“讲读律令”政策。自明代开始,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文化知识的普及、人口的增长、百姓权利意识的增强,对于法律传播的需要也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明清之际的法律传播,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活跃局面。《大明律》《大清律例》均针对宣传法律而专设条款,尤其是规定“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将官员作为能否熟读讲解法律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讲读律令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颁布的各种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包括为官断案所需要的法律、谕令、告示、判赎等。为了敦促官员学习律令,明代还非常重视学堂里的律学教育,把“讲读律令”纳入科举考试的必经环节,这一系列举措的目的是让人们在读法学法以后,能够怀刑知耻、明法守纪。
律令直解。明代强调法律文本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人人通晓,则犯法者自少”,因考虑到普通民众的认知能力,明太祖朱元璋因人制宜调整法律传播政策,命人将所定律令按照民间所涉及的事宜,将法律条文翻译成白话文,编纂成《律令直解》,张贴于全国,以便让老百姓尽快了解律令内容。又鉴于“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于是在各地设置了申明亭,凡是辖区内有人犯罪的,都要把其过错,在亭上贴出,以警世人,使民众在褒贬评价之中受到法律熏陶。清代在乡约集会时开展宣讲《圣谕广训》的活动,为了让老百姓能理解其精神内涵,宣讲者有的专门编写讲稿,在每条圣谕下面附录相关的律例、故事及案例,极致详尽之事,力求通俗易懂;有的地区方言比较特别,宣讲者还专门用当地的方言和俚语进行讲解;为了照顾到不识字的老幼妇孺,还专门绘制图像,以通俗化、故事化的方式来讲解法律,以求宣传效果的最大化。
中国古代的法律传播活动,其传播内容和手段涵盖了法律法典、禁令命令、诏书告示、法律教育、法律解释等各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组成国家法律传播的主体。这些独具特色的“普法”模式,为古代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谐运作建立了桥梁,使得普通民众了解法律,接受法律熏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惩治犯罪,引导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华法系的发展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