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主题,为全党确立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任务。这一宏伟战略,一方面的重点在于完善国家制度,另一方面的重点在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标示出中国未来三十年的发展大势,描绘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丽蓝图。
国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至为关键
国家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国家的核心问题是政权,这需要国家制度为其规定相应的形式和结构,制定基本的法律秩序和运行规则。因而,制度对于国家来说是基础性、根本性的,从来是“有国家必有制度”,而绝不可能“无制度而有国家”。历史上任何一个新出现的国家,都要把国家制度的建设、巩固、完善作为大事来抓,否则,国家将难以建立,更难以全面、持续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就致力于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党又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正如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人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赢得了中国革命胜利,并深刻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尽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仍然还处于未完全成熟定型的阶段。
早在1992年,邓小平就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1]为此,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到2020年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为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到本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才成熟完善、更加巩固?这是因为,制度建设并非一件易事,不可能一蹴而就。众所周知,历史上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从英国发动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其经济、政治、社会制度才完全成熟、定型化,这期间持续了300多年。与之相比,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到现在也不过100年出头,再花上30多年时间使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完善、更加巩固,既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十分了不起的。
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成熟完善和更加巩固,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制度改革道路。当代中国40多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对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体制、国防和军队体制以及党的建设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全面深化改革着手。这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制度改革是一项纷繁浩大的工程,需要各领域的通力协作、联动和整体集成,方可达到目的。
推进国家治理迈向“中国之治”新征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也提出了必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迈向雄伟的“中国之治”新征程的庄重誓言。
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当代中国遇到的最大难题,便是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之治”。社会主义代表着人类进步的趋势和发展的方向,但社会主义从理论的提出到现实的实践进程,始终贯穿着怎样创建和治理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的重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有许多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科学预测,但是他们并没有亲身经历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后来列宁缔造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有了七年领导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实践的经验,在其生前也看到了社会主义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超出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预计,并且在初步探索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些国家治理的政策措施,但没有来得及深入探索、认真总结,寻找出有效的国家治理方略;其后的苏联,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指令性计划经济,政治上过分集权,党政不分,缺乏监督,导致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盛行,形成了“苏联模式”,也不可能解决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中也遇到了如何治理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问题。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曾一度照搬了苏联模式,在探索中经历了很多曲折,走了一些弯路。从总体上看,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问题上,还没有找到一种能够符合中国实际的治理模式。
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始以全新的视角思考国家治理问题。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新命题。如今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党战略任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认识与实践。毫无疑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形成和深入展开,是社会主义事业和国家与社会发展前途命运赋予当代中国共产党的重要责任,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怎样才能治理社会主义国家重大问题的回答和破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已经成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和“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现在,历史又掀开了新的一页,要回答“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怎样治理国家”的重大问题,这就是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之治”发展。
完成战略任务的显著优势和根本保障
完善国家制度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伟战略,是中国共产党肩负的神圣历史使命。毫无疑义,这一战略任务无比繁重艰巨,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全党和全国人民作出不懈的努力。当然,应该肯定的是,我们也同时具备着完成这一战略任务的显著优势,充满了必胜的信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这些显著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决定》概括提出了13个“显著优势”,集中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八大鲜明特征。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2]
第二,人民居于国家主体地位。人民群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发挥着主体作用,必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并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要坚持各民族人民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三,贯彻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国家治理中,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才是唯一正确的途径。党的领导要遵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同时,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公平正义也离不开法治保障。
第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3]与旧中国四分五裂、一盘散沙的状况相比,现在我们国家形成了“全国一盘棋、上下齐努力”的崭新局面。
第五,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时,就确立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两条基本规定。在4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我们既坚持这两条规定不动摇,又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形成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
第六,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在共同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中,也包含了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从而更好地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
第七,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马克思主义始终坚持发展的观点,一切事物都处在变化、改革、发展之中,社会主义社会更不可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必须坚持改革只有进行时而没有完成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永葆生机活力。
第八,善于推出科学、系统、有效的治党治国治军的内政外交大政方针。这一系列的大政方针,如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干部、人才政策,“党指挥枪”的原则,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政策,“一国两制”方针,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顺利发展。
应该说《决定》指出的13个显著优势是一个客观存在,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是十分有利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天然地、毫不费功夫地得到。恰恰相反,这需要我们厉兵秣马、枕戈待旦,奋发有为、勇猛进取,显著优势才能转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效能。为此,《决定》提出了13个“坚持和完善”。这是将显著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推动力、转换器。
其中有八个“坚持和完善”最为重要,是其根本保障。这八个根本保障可以概括为:一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二是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是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实现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五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尤其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六是要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七是要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八是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地的和平外交政策等制度性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贯彻落实治党治国治军的内政外交大政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