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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网络代购被判重刑的反思

  公民基于自身的知识缺陷而踩下刑罚的地雷,司法该如何在法定刑与社会效果之间寻求平衡?这是社会转型的一个盲点。

  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离职空姐李某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判决一出,就在网络上引起不小的震动。网上代购涉嫌走私?获刑11年是否过重?面对遍地开花的网上代购,相关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这三个最受热议的问题,也构成了案件观察者所不能回避的反思对象。

  基于普通的网民心理,网上代购可能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投机取巧,很难上升到走私犯罪这样吓人的地步。“不就是代购吗,怎么能算是偷税呢?”一般此类情况下,认定走私与否的关键,是这些化妆品究竟是自用物品还是货物,对于个人物品海关在验放时采用的是“自用、合理数量”标准,超出这一标准的视为货物,货物进口则需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办理报关手续。本案中,行为人采取的是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其数量明显超出自用的合理程度,并且直接用于网店销售,客观上逃避了海关监管及偷逃应纳税款,从刑法认定上符合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法治社会,公民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规范的指引与评价,立法所确立的预期就是通过人们对自身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来实现的。因此,即便违法者并未预料到自身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也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值得司法机关反思的是,自从“天价葡萄案”发生之后,类似犯罪行为人在不知晓犯罪后果的情况下触及刑法的案件层出不穷,主观上的恶性并不明显,与依法宣判的重刑形成鲜明对比,也让舆论感到量刑过重。这实际上触及转型社会的一个盲点:公民基于自身的知识缺陷而踩下刑罚的地雷,司法该如何在法定刑与社会效果之间寻求平衡?或许在不突破法定界限的基础上,侧重考虑犯罪行为的主观性及量刑的社会效益,是更为慎重而理性的选择。

  其实,本案之所以引起网络震动,背后的社会现实乃是网络代购的普遍化,以及类似触及刑法擦边球现象的存在。“网上代购的存在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可能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网民的观点折射出人们面对网上代购的法律认知盲区,同时也反映出相关法规跟进的滞后。无论是网上代购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来说,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可见,不仅经营者要从中学会远离涉嫌违法犯罪的模糊地带,消费者也要注重降低隐藏在商家信用、产品质量、投诉退货等环节的风险;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立法和政策应对,为人们提供具体明确的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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