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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药品管理经营及对制售假药者的严惩

  假冒伪劣药品不仅现在有,古代也有。中国古代的历代王朝也都为药品经营管理煞费苦心,千方百计规范药品市场,打击经销假药不法行为。特别是到了宋朝,对药品经营管理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对不法分子处罚更加严厉。

  药品由官方专营

  北宋王安石变法,于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布了《市易法》,其中规定药品由政府专卖,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制作和经营任何药品。为防止制售假药,宋朝政府从源头抓起,专门成立负责药品制造和经营的官方机构,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五月十四日,朝廷下令将合药所与原有的熟药库等合并,在东京设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药店——熟药所,又称“卖药所”,从药材收购、检验、管理到监督中成药的制作,都有专人负责。崇宁二年(1103年),东京城内熟药所增加到5所,专门负责药品出售,又将熟药所负责制药的业务剥离出来,实行生产和经营分开,设立2处修合药所,是专门炮制药物的作坊。政和四年(1114年),根据尚书省的建议,熟药所改名为医药惠民局,修合药所改名医药和剂局。《宋史·职官五》载:“和剂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药,出卖以济民疾。”主要是制造出售丸、散、膏、丹等中成药和药酒,这些药物服用简便、携带方便、易于保存,很受医生和病人欢迎。

  惠民药局在制药和经营管理上,制度完善,监督严格,和剂局根据官方药方,严格挑选、配置药物,保证用料足,质量高,严禁偷工减料。若药品囤积时间过长,超过保质期,就要及时进行毁弃处理,以保证药物功效。为防止民间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

  南渡后,尽管南宋王朝偏安一隅,但是仍然重视惠民药局的建立。绍兴二十一年(1151年),各州军熟药所改称太平惠民局,不仅卖药,而且治病,每遇疫病流行时施散药物。《梦粱录》说,太平惠民局“以藏熟药,价货以惠民也”。自宋高宗绍兴年间起,类似的慈善医疗机构在各州、路普遍设置起来,成为宋朝救济百姓疾病的主要机构。每到病菌滋生、疫情蔓延的夏季,朝廷令惠民药局派出医官携带药品,走街串巷,上门诊治,发放散汤药,以免疫情肆虐。宋高宗于绍兴十六年(1146年)六月二十一日下诏曰:“方此盛暑,切虑庶民阙药服饵,令翰林院差医官四员遍诣临安府城内外看诊,合用药令户部行下和剂局应副”。在瘟疫暴发期间,惠民药局实行24小时坐诊售药,宋高宗赵构曾于绍兴六年(1136年)十月下诏,规定“熟药所、和剂局,监专公使轮留宿直,遇夜民间缓急赎药,不即出卖,从杖一百科罪。”这些措施对于防治疾病和监控流行性疾病的发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编制《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为防止民间野医骗人,宋朝由官方主持编撰成药规范标准,最早名为《太医局方》,后又多次增补修订,书名、卷次也有多次调整。徽宗崇宁间(1102-1106年),改称《和剂局方》,大观年间(1107-1110年),医官陈承、裴宗元、陈师文加以校正,成书五卷、21门、279方。南宋绍兴十八年(1148年),朝贡熟药所改为“太平惠民局”,《和剂局方》也改成《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其后经宝庆、淳祐,陆续增补而为十卷,将成药方剂分为诸风、伤寒、一切气、痰饮、诸虚、痼冷、积热、泻痢、眼目疾、咽喉口齿、杂病、疮肿、伤折、妇人诸疾及小儿诸疾共14门,收录民间常用的有效中药方剂788方,记述了其主治、配伍及具体修制法。其中有许多名方,如至宝丹、牛黄清心丸、苏合香丸、紫雪丹、四物汤、逍遥散等,有许多方剂至今仍广泛用于临床。

  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者

  为避免造假,惠民药局的制药、售药均由朝廷派文武官员和士兵负责监督管理,监督其制药、售卖,并负责守卫、巡逻和护送等任务。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辨验药材官作假者、修合官制药不合格者免职;偷药、虚冒者以偷盗论罪;保管不善造成霉烂损失要负责赔偿。而对办药局有功之人则可提前晋升。

  由于医药和剂局的药品质量好,疗效高,患者信任,市场效益好。随之而来的是仿造、伪造,社会上出现了假冒惠民和剂局的药品。皇帝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中华书局1987年出版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一篇由曾任浙西提刑、湖南提举常平、枢密都承使等司法官员胡石壁写的判词,判词讲述了一起假药制销案件的审理过程:太守在市场上买了一两很便宜的草药,名字叫荜澄茄,回家打开一看,药不但陈腐,而且细碎,更令人气愤的是其它杂草梗占了三分之一。药是由市场上的药铺李百五卖的。李百五这种不法行为不知害了多少人。所以判决如下:大刑伺候,勘杖六十,并带上枷锁在药铺前示众三天,让卖药人前来接受警示教育。判词痛斥了制售假药者,“大凡市井罔利之人,其他犹可以作伪,惟药饵不可以作伪。作伪于饮食,不过不足以爽口,未害也;惟于药饵而一或作伪焉,小则不足愈疾,甚则必至于杀人,其为害岂不甚大哉!”

  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不仅在民间存在,官方药店也时有发生。随着南宋朝廷的日益腐败,太平惠民局的药品质量也越来越低劣。和剂局中的官吏偷盗稀有上好药材,以次换好,有的还偷食“肉药”。民间有人讥讽惠民局为“惠官局”、和剂局为“和吏局”。南宋诗人刘克庄在《后村集》中记载了惠民五局卖假药的事件被民众举报查出后,朝廷下旨,给予该局三名主要官员降职处分,给予涉事人员“磨勘(留职察看)两年”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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