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通知旨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参民”学校),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确保义务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维护国家教育体系统一性、规范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部分公办学校发挥自身优势,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但是,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公参民”学校问题不断显现,加重了人民群众教育负担,影响了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此次出台通知是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动公办学校回归公办,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印发,也为规制“公参民”学校的办学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教育部有关司局先后赴地方进行调研,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负责人座谈,听取意见,摸清情况。通知起草完成后,又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高校的意见,反复修改,达成共识。
问: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是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维护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让人民群众享受更优质教育资源,切实减轻家庭的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
总体要求,一方面,指导各地以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为抓手,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另一方面,推动理顺现有“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
理清公办民办界限
问:通知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答:“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问:“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多管齐下 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答: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问:如何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答:规范工作事关多主体利益,涉及多部门政策,须多管齐下,明确各方责任,才能取得实际效果。一是落实公办学校责任,要求公办学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二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强调各地要把规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三是加强督促检查,教育部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