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条例》已向社会公布,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如何强化政策性粮食管理?《条例》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将有何影响?在4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负责人寇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司司长秦玉云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政策性粮食管理体现“五个严”
政策性粮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在手里的粮食,是为国为民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之一。
黄炜指出,我们口粮库存足够满足全国人民一年的消费需要,其中政策性粮食占了大头。这次《条例》修订全面总结了政策性粮食的管理经验,针对实践中暴露出的政策性粮食管理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进行了完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了“五个严”的要求:一是严肃落实政策目标;二是严把质量标准和等级;三是严明出库管理责任;四是严格粮食购销动用程序;五是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为严把质量标准和等级,《条例》提出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把收购入库、储存管理、销售出库等质量的关口,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的质量标准。
“《条例》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对企业最高处罚5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可以处个人上一年度从本企业获得收入的1~10倍的罚款,这个处罚是非常严厉的。”黄炜说。
“我们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把14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把粮食安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寇明指出,此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为新形势下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
“六个强化”确保百姓吃得放心
《条例》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影响粮食质量的因素比较复杂,既有土壤、水源、气候等因素,也有种子、化肥、农药等因素,还有储存、加工、运输等流通环节的因素。此次《条例》修订,主要是突出了‘六个强化’。”秦玉云说。
秦玉云介绍,一是强化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粮食产后、流通全程监测监控。二是强化入库出库检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都要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三是强化库存质量管控。粮食储存期间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要及时出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不得使用禁用的化学药剂,不得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秦玉云指出,四是强化运输过程质量管理。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五是强化食用用途粮食管理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对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监控、及时处置。六是强化法律责任追究。针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是粮食流通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也是此次《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黄炜介绍,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是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确定的,本质是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一种事先管理方式,对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粮食市场主体更加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明显活跃,2019年全国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中,非国有市场主体占比接近90%,基本形成了“市场化收购为主体、政策性收购来托底”的新格局。
“这就需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改进市场服务,需要加快实现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向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转变。基于这些考虑,这次《条例》修订,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黄炜说。
黄炜强调,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要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为此,《条例》修订在取消收购资格许可的同时,对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其中,明确了收购企业的备案要求,明确了收购情况的报告制度,明确了收购行为的规范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还明确了粮食收购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五个方面系统制度规范确保收购活动有序正常进行。”黄炜说。(记者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