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日前正式发布,细化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为何要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哪些公司将纳入监管?又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对于市场关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13日一一进行了解答。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该负责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为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人民银行曾于2019年7月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民银行对收到的意见分析研究,并采纳吸收了部分意见,制定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表示,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继续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根据办法,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将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均提出了监管要求。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与此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该负责人表示,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也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