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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将聚焦七大公共领域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聚焦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昨天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政府投资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投向:以公共领域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决策:4类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在政府投资决策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等4类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实施: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应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面,《条例》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等情形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等情形的,将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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