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改革试点延期的背景是什么?为何延期?试点延期后工作思路如何确定?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背景——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6个条款,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该授权的期限将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
魏莉华介绍,两年多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精神以及《决定》要求,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密切配合下,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目前,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一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效果初显,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二是宅基地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取得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完善宅基地制度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三是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始破题。
“改革要与立法相向而行、相互衔接。”魏莉华说,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试点、更好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修改打好基础,国土资源部经过慎重考虑起草了延长试点授权期限的请示,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件后,征求了中央改革办、中央农办、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单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各单位均表示赞成。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土资源部对有关文件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经国务院同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延期的决定。
考量——
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综合效益显化尚需时日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延长试点授权期限。”魏莉华表示,试点延期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量:
一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系重大,需要在试点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从试点情况看,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认同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积极落实中央确定的改革方案,效果也比较显著。但同时,试点也反映出一些新问题,例如如何更好地协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关系,如何有效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项目建设效率等。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统一思想,设计出更为科学的改革操作方案。
二是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阶段,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综合效益显化尚需时间。土地制度改革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不同,试点地区从制度设计、工作布置、实践操作到效果反馈周期较长。由于2015年启动三项改革试点时是分开部署的,各试点地区分别开展、统筹推进是从2016年下半年才全面铺开,特别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前期试点数量偏少。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三项改革深度融合,为全面评估试点得失、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打好基础。
三是《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正在推进,一些试点地区的政府、集体和农民存在观望甚至顾虑心理,需要进一步稳定有关方面的改革预期。自2015年启动以来,三项改革试点受到广泛欢迎。同时,国土资源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起草形成《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法制办于今年9月征求了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下一步还将加快推进立法审议工作。改革试点需要与法律修改同步对接,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思路——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魏莉华表示,综合考虑三项改革试点期限延长一年以及试点地区的实际工作情况,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统筹推进的范围。继续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重点做好三项改革试点的统筹推进,为法律修改提供支撑。
二是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立法审议工作,争取做到改革试点与法律修改同步推进、相向而行。
三是提前开展《土地管理法》修改相关配套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