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会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今年前9个月这项改革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提出,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会议充分肯定了2019年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所实现的积极减税效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个税相关政策,实现税制的可持续性,要合理有序建立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个人综合所得及其汇算清缴的概念。
随着税改的深入推进,2020年3月,我国将迎来个税史上首次汇算清缴。
什么是汇算清缴?
过去,我国个税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税的方式,应税所得分为11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然而,201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简单来说,“汇算清缴”是指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合并纳税人的计税所得,然后在2020年二季度,对纳税人今年的综合收入进行清缴。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
会议还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年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借鉴国际做法,对于船运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予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旭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