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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从这四个方面着手

  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

  会议指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为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一是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较大的品种,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以带量采购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构建药品国家集中采购平台,依托省(区、市)建设全国统一开放采购市场。

  二是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加强中标药品抽检,实行市场清退制度。建设药品追溯系统,明年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集中采购使用药品“一物一码”,并可由公众自主查验。

  三是制定实施国家用药管理办法。推动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品。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依法查处不合理用药行为。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的优化。

  四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探索更加高效的药品货款支付办法。

  目前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正在不断扩围。从去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筹备工作启动,到今年9月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4+7药品集中采购试点从原来的11个城市正式推向全国。在今年刚刚结束的第二轮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除了去年参与第一轮集采试点的11个城市和自行跟进试点的河北省和福建省外,其余2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与了此次扩围。从中标结果上来看,25个药品品种再次实现大幅降价。与扩围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59%;而同“4+7”试点地区的中选价格相比,此次中选的药品价格平均降了25%。

  今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多次对降药价、保障药品供应的问题作出指示。8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加强常用药供应保障和稳定价格的措施,确保群众用药需求和减轻负担。会议指出,建立健全基本药物、急(抢)救药等常用药保供稳价长效机制,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是重大民生关切。会议提出,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针对部分常用药出现短缺、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问题,采取四方面的解决措施。(记者 包雨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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