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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强制性标准出台

  8月27日,应急管理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据悉,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正式发布。此后,国家三部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2017年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应急管理部此次发布《规范》是为了确保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及时落地见效,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的需要,提高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水平。

  当前,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当中存在不作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对此,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表示,《规范》是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目的是指导保险机构如何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并进行制度和程序上的规范,最终目的是解决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问题。同时,也是保证投保单位交了钱,就能得到合理合规的服务,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一级巡视员王士杰表示,安责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要实现安保互动,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出强制性规范要求,使之与强制企业投保相对应。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责任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军表示,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其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

  王建军进一步指出,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那么,企业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对此,王建军表示,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始终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则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负责。如果投保单位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责任仍然由投保单位承担。(记者 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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