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01【共同盗窃】
案例——张三李四在路边看到一辆汽车,合力打开门锁后,张三在副驾驶坐垫下发现了现金2999元遂拿走,李四在后座发现一个编织袋内有现金200万,遂偷偷藏起却骗李四说自己没有发现值钱的财物,事后又偷偷返回现场将钱取走挥霍,后被警察抓获时李四才知道那辆汽车是自己父亲准备送给情人的礼物。
根据当地规定“盗窃罪的入刑金额为3000元”,遂法院判决张三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四无罪释放。请问这个判决合理不?
分析——刑法规定“共同犯罪对全部犯罪结果负责,且一人既遂全员既遂”,虽然在盗窃中李四对张三有所欺瞒,但是李四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所以欺瞒行为不影响张三涉案金额的认定,所以张三的盗窃金额应该是200.30万元>3000元,且属于数额巨大。同样李四的盗窃金额也是200.30万元,但是刑法上一般认为“儿子偷爹不算贼”,所以李四不构成犯罪。
启示——尽量不要做坏事,更不要团伙做坏事,因为你不知道同伙会不会对你隐瞒收益,一不小心你就会享受2999的福利却承担200.3元的责任。别人偷3000判六个月,你偷2999判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