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童养媳,在我国历史上一般称之为“养媳”,要说童养媳的生活和状态是什么样的,其实就是字面理解就行了。一个被婆家养大的媳妇,由于是在年幼的时候就被接近了婆家,所以在“养媳”的前面再加个“童”字。因为媳妇是婆家养大,理论上她可以被称为养女,所以童养媳的婚姻,也可以理解为抱养他人的女儿作为养女,然后等待自己的儿子到适婚年龄,送养女和儿子圆房生子的婚姻。
童养媳的源头目前已经无法考究,但因汉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岁时就被送进宫中成为十二岁皇帝的妻子,符合我们对“童养媳”的基本印象,因而童养媳目前一般被认为在汉朝时就已经开始雏形。
而童养媳婚姻存在的巅峰,目前被公认为明清2朝,根据学者郭松义先生考证,全国有童养媳记载的州县为561个,而当时清朝总共州县数为1724个,若以上诉数据为基础对比,在清朝的时候,中国35.24%地区都有童养媳问题。
清朝的采蘅子著《虫鸣漫录》时,就写道:“有养媳十二三龄,依夫姊而居”。
起源于明朝中后期豫剧,所创作的名曲《蓝桥会》更是直言:“韦郎一去无音信,我在中途遇强人,卖与蓝家做养媳,从此跳下陷人坑”。
明清流传的民谣“等郎媳”也唱道:“二十岁大姐十岁郎,夜夜困觉抱上床。说他夫来年太小,说他儿来不喊”。
清朝文人沈复所写《浮生六记》中,甚至亲自描绘了自己将女儿送去当童养媳时,作为父亲的悲痛欲绝。
那么问题也来了,都是爹妈的心头肉,在古代中国的父母们为什么要狠心把自己的女儿送给别人当童养媳?难道他们忍心?难道他们心狠毒辣?
作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惯例的习俗,我们已经不能从个人的善恶层面去判断。否则我们能说中国古代的父母都是大恶人?
童养媳的出现,本质上依旧是我们宗法制延续出的大家长制所产生的糟糠,在宗法制下,子女和老婆被物化成为了男人的私有财产,子女即使成年,依旧是“父亲”的附属品。而包办婚姻正是这种附属关系的直接体现。所谓的童养媳婚姻,即是父亲作为家长使用包办权的一种方式。
而诱使作为家长的父亲,选择童养媳婚姻的原因,主要有2个,第一原因是假如父亲所主导的家庭是贫穷,生下女儿时出于无力养活的考虑,就把她送入富裕人家当童养媳,这样一来父亲也不用承担更多的生存压力,女儿也能活下去,理论上也是一种宗法制下的“无奈爱”。
第二原因则是夫家的理由,中国古代正式的婚姻,是需要行媒妁之言、大办婚礼,每一步都是要花大把的银子,实际操作下来,一般的家庭是难以承担,而童养媳因为是自己养大的,就没有上诉的需求,婚礼那些都要简单很多。客观上养媳降低了男人娶亲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