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我国的《民法典》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夫妻结婚之后所生育的子女一般来说都是跟随父亲的姓氏,只有少部分会以母亲的姓氏命名,《民法典》对子女姓氏的规定有可能将会改变这一传统,这体现在《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子女姓氏的规则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其父亲或母亲的姓。随父姓或随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说子女的姓氏与其父亲的姓或其母亲的姓相同。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如夫姓王,妻姓李,其子女可以姓王,也可以姓李。目前,我国多数子女随其父亲的姓。
子女的姓是其身份的标志。在中国历史上,一般子女随父姓,女子婚后在自己的姓前冠夫姓。这与历史上形成的继承制度有关。在奴隶制社会就形成了父承子继的继承制度,在封建社会,土地和其他财产,都是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建立起来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分配的,因此在奴隶制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宗祧继承,强调由嫡长子继承,这实际上是按照封建血缘宗法制度建立的继承制度,而且封建继承还包括身份的继承,如爵位继承、官员袭荫和食封继承等。这些制度就严格要求了婚生子女必须随父姓以证明其血统和血缘。这种封建性做法曾经受到当时许多国家的认可,有的还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如在英国,根据习惯,一个人如婚生的,则取父姓,如果是非婚生的,则取母姓。在十九世纪初,普鲁士法、奥地利民法和萨克逊民法中规定,嫡生子冠父姓,私生子冠母姓,弃儿由官吏命名。在资本主义社会,废除长子单独继承的制度,所有子女都是继承人,继承的主要是财产而不是身份,而且随着遗嘱继承的发展、完善和亲子关系制度的确立,法律上也不再强调子女只能随父姓。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子女以其父母的婚姻姓氏为出生姓氏。如果是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对其有共同的照顾权,可以确定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为该子女的出生姓氏。如果父母在子女满五周岁之后确定婚姻姓氏,则婚姻姓氏在子女同意接受此姓氏后方得成为该子女的出生姓氏。但在有些国家,还是以子女随父姓为原则。
我国在国民政府时期,民法中曾规定,子女从父姓,赘夫的子女从母姓。后来修改为:子女从父姓。但无兄弟的,可约定其子女从母姓。赘夫的子女从母姓,但可约定其子女从父姓。
有人认为,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由父母起名字,是对子女的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子女在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子女在成年后,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
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见。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确立,作为身份关系的一种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以表明其身份关系的变化。因此收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同时该条又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这与本条规定是一致的。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子女的姓氏一般都是跟随父亲,这仿佛已经成了社会约定俗成的,但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子女的姓氏可以由父母自行商议,双方都有同等的权利要求子子女的姓氏与自己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