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而居住在一起的,我们一般称之为非法同居,此时双方也就存在一个非法同居关系。而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要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话,也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就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问题,为您做详细分析。
1、非法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可诉讼解决。
2、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可比照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可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一)、以协议方式解除
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种协议未违反法律,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居毕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建议同居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二)、以诉讼方式解除
第一种情况: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只要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就按夫妻离婚规定来处理。
第二种情况: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按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大体上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抚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同居期间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继承遗产: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对于非法同居关系,要是男女之间一直保持这个关系的话,那么法律也是不予保护的,此时双方对非法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都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日后要是解除了非法同居关系的话,那么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债务等等也是需要作出处理的。更多非法同居方面的内容,你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的其他栏目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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