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影响每个人一生的大事,而有时由于男女双方对现行婚姻法缺乏认识,会导致婚姻不合法,这种现象在偏远农村地区出现较多。无效婚姻制度的出现也更加有利于相关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更细致完备的法律依据。那么,无效婚姻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哪些情况下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呢?本文将会给出一些介绍。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
一、重婚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法定结婚年龄在少数民族地区会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违反这些条款而结婚的人,往往是为了追求某些眼前的利益。设定无效婚姻制度,也是为了有效的保障结婚双方的权利,对两个家庭及其下一代负责。这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建设并大大降低社会危害性。本文简述了无效婚姻的原因是什么,关于更加细致的问题以及一旦出现婚姻无效情形时将如何解决等,可以向律师寻求进一步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