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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怀孕不适用羁押措施吗

一、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怀孕不适用羁押措施吗?

对孕妇一般不予羁押。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孕妇构成犯罪可以监外执行吗?

孕妇构成犯罪一般都是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孕妇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孕妇构成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孕妇不采取羁押措施,不代表不追究孕妇的刑事责任了,主要还是从人道主义上,因为要确保胎儿的健康成长,如果孕妇涉嫌构成恶性刑事犯罪,通常就是监外执行,等胎儿出生并且也过了哺乳期以后,对罪犯还是要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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